民法典实施后,关于房屋租赁合同,你还需要了解这些内容
来源:本站     作者:李晶宁     发布时间:2021-04-16

导读:据统计,目前中国房屋租赁人数已超2亿。根据自如研究院和贝壳研究院联合发布的《2020中国青年租住生活蓝皮书》显示,超过6成人已经租房3年以上、超过56%的租客热衷选择大且好的长租机构、约有半数租客接受“租房结婚”、有超过2成租客表示愿意一直租房……租房已经成为对于在外打拼的人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主要生活方式。那么关于租房,除了要对房屋租赁合同有一定了解之外,还有什么需要我们注意的呢?

一、对于“一房多租”情况的应对

“一房多租”是指房屋的出租人针对同一个房屋设定两份及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一房多租”的民事纠纷在司法上是非常常见的。针对此种情况,租客均可以要求违约赔偿。如果各承租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均要求履行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将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在房屋出租期间,常常会有房东在租房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且以“房子已经卖给其他人”为由要求租房者搬出出租房。这是否是合乎程序的呢?根据《民法典》第726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此处的“同等条件”不仅仅是指房屋的价款,还包括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其他因素。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内,承租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后,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生前的共同经营者等几类人有权向房屋租赁方法定承受该房屋租赁合同:

(一)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732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二)与承租人生前共同经营者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民法典在此还无具体规定,但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扩大了早先《合同法》之规定,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总的来看,民法典延续了之前法律对房屋租赁人群体的倾向性保护,但也恰因新法典诞生不久,在租赁人权益保护方面的进一步的细化落实上也还存在巨大空间。

四、小编寄语

当前中国的房屋租赁市场呈现持续上升趋势。预计到2022年,中国住房租赁市场租赁人口将达到2.4亿,租赁市场将达5万亿的容量。面对如此巨大的住房市场和租赁人口规模,房屋出租方和承租方都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与挑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面对各式各样的房屋租赁纠纷,首先要做的就是积极诉诸法律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使法律真正的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武器。而有必要时可以请专业律师助力,方可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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