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亮点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2-23

亮点一:对权益保护主体予以扩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活动,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公共利益的实现,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现行拆迁条例规定的权益保护主体是房屋所有权人与租赁房屋承租人,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规定的权益保护主体也限于前两者。而实践中,无论是征收搬迁,还是协议搬迁(也就是通俗意义上的商业开发),除了房屋的所有权人、租赁房屋的承租人的权益需要法律明确保护,房屋的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的权益也是需要保护的。因此,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中以统领法律条款全文的方式使用了“不动产权利人”这样一个法律概念,实现权益保护主体的扩展。

亮点二:一并解决国土与集土以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的征收问题

第二条第一款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建筑物进行征收、搬迁,对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实行征收、搬迁,适用本法。

第九条 为了公共利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征收搬迁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实施征收活动,并依照本法规定对不动产权利人进行补偿。

法律应当对财产进行平等对待,因此,在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以及地上不动产的征收这一问题的同时,也有必要规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以及地上不动产的征收。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没有将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的征收与搬迁问题规定进来,既无法实现财产的平等对待,也无法满足实践对立法发展的需要。因此,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对此进行了完善。

亮点三:一并解决国土与集土上的房屋协议搬迁问题

第二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与不动产权利人经平等、自愿协商取得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而需要进行搬迁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房屋协议搬迁的实质就是一个房地产的交易,是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交易,当然这个交易会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权。无论是国土上的房地产交易,还是集土上的房地产交易,单就房屋交易来说,均是房屋所有权人与建设单位之间一个平等协商的民事行为,并不存在差异。但是整体而言,二者之间确实存在差距,这个差距就是按照现有的土地管理法要求,农村的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流转,因此就在源头上限制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协商的可能性。不过,土地管理法即将修改,因此实现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有限流转并非不可能,此时农村房屋交易协商的可能性就会出现。

另外,随着国家的发展,现阶段的新农村建设、旧农村改造等活动量大面广,如果立法不去予以规范,那么很可能出现农民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结果。而实际上,目前农村拆迁无法可依也确确实实导致了大量拆迁矛盾、流血拆迁冲突的出现。因此,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在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的基础之上,在增加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的制度体系设计时,一并将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协议搬迁进行了制度体系设计。

亮点四:在不动产征收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增加了比例原则

第四条第一款 不动产征收应当遵循公平补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如果通过其他方式能够实现征收目的,不得启动征收程序;征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比例原则发源于德国,是行政法上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征收行为是国家行政权具体实行的过程与结果,有必要遵循比例原则——当有多种方式可以实现征收目的,不得启动征收程序,征收必须作为不得已的最后选择;在征收过程中,当有多种措施和手段能够达到征收目的时,必须选择对不动产权利人损害最小的手段。建立比例原则,既能有效防止不动产征收过程中多征、滥征等现象的发生,有利于节约资源,也能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权益。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中没有对行政权进行必要限制的一大体现即在于这项比例原则的缺失,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对此进行了补充设计,既完善了征收制度的合理性,也增进了征收搬迁法律规范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匹配度。

亮点五:明确征地与征房的从属关系与例外,增加关联征收制度

第十一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一并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建筑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此限:

(一)土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所有人要求迁移的;

(二)坟墓及其他纪念物必须迁移的;

(三)土地上的农作物的种类和数量与正常种植情况不相符的部分;

(四)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

征收行为导致被征收土地的周围地块丧失原使用价值的,经不动产权利人同意的,应当一并予以征收。

房屋与土地的附着与被附着关系,在现有的拆迁条例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中一直处于被忽略的状态。实际上,拆迁房屋也好,征收房屋也罢,都是为了取得房屋附着的土地。对这一点的忽略,将直接导致征收的一个应有之意——补偿出现只补偿或者重点补偿房屋的市值,而土地的市值、溢价等得不到补偿的方向定位,从而出现“越拆越穷”的现象。因此,盛廷版《不动产征收与搬迁法》明确了征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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