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恒产者有恒心”,一个国家的公民只有个人财产得到全面的保障,这个国家的公民才能够活的幸福。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财产是一个人最大的自由,没有财产,很难说一个人能够在这个社会上有尊严的活下去。国家保护本国公民的财产,不仅仅保护其生前财产,也包括其死后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其继承人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
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宅基地及其附属的房屋的继承权如何处理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不能出卖、转让、出租乃至继承等等。那么,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进行出卖、转让、出租乃至继承呢?回答是当然可以——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房屋属于继承人可以合法继承的财产。
然而,在全国各地都在热火朝天地进行房屋征收、拆迁的形势下,有的居民通过继承取得的房屋的财产安全不再那么有保障了,因为有的村委会可能找各种理由主张收回宅基地。这种情形该如何应对?
首先,如果房屋不存在坍塌或拆除且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情况,村委会无权收回宅基地。对此,《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作出了正面规定。也就是说,居民可以拒绝村委会关于收回宅基地的要求。
其次,鉴于村委会在收回宅基地时,一般会给予经济补偿,以弥补居民依法享有的房屋所有权的价值损失,如果居民具有放弃房屋的意愿,可以与村委会就房屋价值公平合理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在取得理想补偿的前提下退出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