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法院在具体案件裁判过程中的“基石”。
在行政诉讼中,虽然举证责任倒置,由被诉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不用提交证据。事实情况是,在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是起诉要求撤销或确认被告实施的某项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中,首先应当由原告证明其向被告提出了申请,或者被告对原告客观实施了某项侵权性质的行政行为。
第一类诉讼中,由于提出申请是原告主动做出的行为,一般都能够留下证据。然而,在第二类诉讼中,例如最为典型的偷拆房屋、违法强拆房屋案件,由于偷拆、强拆行为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突发性或者粗暴性,当事人往往无法事先预判,事中一般也无法在现场取得、保留证据,而事后拆除行为人通常也不承认实施了拆除行为,因此,当事人难以提供关于被告实施拆除行为的直接证据。遇到这种举证难怎么办?笔者以一则亲办案例为例进行说明。
示范案例:
上海闵行区七宝镇某村村民顾先生有一套宅基地房屋。 1998年,顾先生申请在老宅旁边重新建房,审批部门同意,但要求收回原宅基地,原有房屋全部须拆除。不过,新房建成后,顾先生并未将原有房屋完全拆除,而是留下了一栋小楼房,用于出租。
2017年2月13日,七宝镇建设动迁办公室、七宝镇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村委会联合发布了一份《告知书》,确定为配合红明村二队、三队拆迁基地的施工,禁止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并禁止外来人员在上述区域内的租赁房屋内经营、留宿等。
2017年2月18日,七宝镇建设动迁办公室、七宝镇拆违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带领近百名人员,并携带撬棒和大榔头等,对顾先生建新房时遗留的那栋老房子里面的租客进行了清退,并将室内物品全部搬出。
2017年2月22日,顾先生家中无人,老房子被夷为一片废墟。
2017年6月,顾先生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七宝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老房子的行政行为违法,然而,镇政府以原告并无2017年2月22日镇政府强拆原告房屋的证据为由,辩称不存在镇政府强拆原告房屋的事实。
律师办案:
为了破解没有直接证据“坐实”镇政府强拆的难题,笔者选择了以数个间接证据组合成证据链论证争议事实的进阶路线——向法院提交了2017年2月13日的《告知书》、2017年2月18日清退过程中的监控视频、对话音频、2017年2月22日挖掘机拆除涉案房屋周边房屋的视频等证据,步步为营地论证:被告内设办公室依据《告知书》对原告房屋内的租客和室内物品进行了清退,清退过程中,在院内部分墙体上画上了红色“拆”字字样,而且相关负责人在与原告交涉过程中称“这房全部要砸光”。2月22日,被告对原告房屋片区有实施系统性拆除行为,在此过程中,原告房屋被拆除。
因前述间接证据相互印证,有较强的逻辑关联,在法院组织的第二次庭审中,镇政府改变了意见,承认系其实施的拆除行为。2018年1月,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确认七宝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22日强制拆除顾先生老房子的行为违法。
从本案办理过程可见,在一些直接证据不足的棘手案件中,善于利用间接证据组成闭合的证据链,亦能达到证明争议事实的目的,并最终赢得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