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裁定终结,房屋遭镇政府组织强拆,法院竟裁定强拆违法不能诉?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     发布时间:2021-04-14

强制执行裁定终结,房屋却遭强拆,法院竟裁定强拆行为不能诉?

不是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就不能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了吗?

 

当征收拆迁进行到拆迁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时,若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则意味着司法强拆的终止。在此状态下,镇政府继续组织对被拆迁房屋强制拆除显然属于违法强拆行为,被拆迁人作为涉案房屋的补偿权益人和实际占有人仍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原告已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非涉案拆除行为的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为由驳回起诉的裁定明显错误,是其纵容违法强拆,规避对强拆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不当目的体现。

 

【基本案情:起诉确认强拆违法竟遭裁定驳回?】

委托人上海某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拥有合法厂房。2018年12月,涉案公司收到镇政府发出的责令搬出厂房通知,被告知当月28日以后厂房内物品将无法搬出。此期间,厂房被强制断水断电,职工住户也被强行清场赶出。

2019年1月9日,在未接到任何强拆公告的情况下,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涉案公司的董事长李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的指导下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的上述强拆行为违法。

显然,在“合法建筑,司法强拆”的原理下,当地镇政府是无权对委托人的合法厂房实施强拆的。

然而,2019年6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12行初259号《行政裁定书》,以“本案原告已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并非涉案拆除行为的相对人,与涉诉拆除行为也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认定委托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原来,闵行区法院认为,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于2014年作出针对涉案厂房的补偿安置裁决书,对涉案公司的补偿安置数额予以了确定。且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月裁定准予执行涉案补偿安置裁决书,裁决书确定的补偿款已汇至区法院的账户。

法院据此认为涉案厂房的所有权已随上述文书的生效而转移,进而作出了上述裁定。

那么,法院的上述理由真的成立吗?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就能被随意强拆吗?对房屋仍实际占有并享有补偿安置权益的被拆迁人就无权提起诉讼了吗?

 

【律师分析:起诉强拆违法不应被无理阻碍】

针对此情况,黄艳律师在上诉状中明确提出了3点,对一审法院的裁定理由予以了强有力的驳斥:

其一,一审裁定依据的“准予执行裁定”已经终结执行,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全面。

一审裁定理由中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已于2017年4月被其以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裁定终结,至今并未恢复执行。在此情况下,被告镇政府继续组织人员实施强拆的行为显然于法无据,并非对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的执行行为。

其二,委托人仍实际占有涉案房屋,显然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本案中,拆迁方并未全额支付拆迁补偿款,委托人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并未依法落实到位。即便委托人已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其仍然实际占有涉案房屋,享有获取补偿安置的权利,被诉拆除行为显然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因委托人不是所有权人就得出其无权起诉确认强拆违法的结论逻辑混乱,完全不符合《物权法》《行政诉讼法》及上海市有关拆迁法规规章的规定。

其三,镇政府并无实施涉案强拆行为的法定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故此,镇政府显然不具备法定职权。

 

黄艳律师认为,本案中镇政府并未取得青浦区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且准予执行裁定也已被终结,故其对涉案厂房的强拆行为不是协助司法执行行为,而是其独立实施的自主行政行为。委托人完全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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