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补偿价格太低,教你几招不再“被套路”
来源:本站     作者:郑莎莎     发布时间:2021-04-14

导读:很多人在面临房屋被征收时都会认为征收方给的补偿太低,殊不知房屋评估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拆迁补偿金的多少,据此评估机构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但当发现自己的房屋评估价格太低,这个时候我们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因此,如果评估机构是由征收方擅自决定的,那么评估机构的产生就是违法的,该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不具有可参考性,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很有可能被撤销。

二、如何审查评估报告的合法性?

被征收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评估报告的形式:第一、看评估时间。合法的顺序应当是先报批、再评估;第二、看资质。评估机构要有一定的资质;第三、看签字/盖章。房屋评估报告中应当同时有评估机构盖章和评估师的签字;第四、看有效期。评估报告中应当注明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最主要的是当事人要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评估报告内容的合法性:第一、评估的价值。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第二、评估的方法。评估方法选不对,那么评估结果就会大相径庭;第三、评估的项目。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准确是当事人需要核查的。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不满意怎么办?

(一)在首次评估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异议

在征收范围内的每一户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都应将首次评估结果向其公示。期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9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在收到评估报告的10日内申请复核

如经解释说明后,被征收人仍持有异议态度,则可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向申请人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也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复核是专家鉴定的前提,因此,不可忽略。

(三)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若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持异议,还可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由评估专家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评估依据、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等技术问题进行分析,最后给出维持、改正还是重新评估的鉴定意见。

如经过复核和专家签订,被征收人仍持有异议,即意味着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达不成补偿协议,这时,被征收人这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这关系着最终补偿款的确定,这也是在征收维权道路的最后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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