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文会过期吗?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李非凡     发布时间:2021-04-15

导读: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主导进行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医院、学校等科教文卫类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等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需要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后者批准的书面表现形式就是所谓的“征地批文”。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虽然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已经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某项目建设,但是该项目常常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正常动工、竣工,拖个三年五载。有的被征收人就问了,征地批文会过期吗?

正文:

一、征地批文的有效期

对于征地批文是否有有效期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直接从相关文件中找到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节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节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因此,征地批文是存在有效期的,且其有效期为为两年,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前述立法要旨同样可见于一些地方政府规章。如《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征地建设项目超过2年未完成时征地批文的效力

有被征收人疑惑,征地建设项目如果在2年内没有完成,征地批文会不会失效?这个问题需要回归法律规范——“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强调的是“满2年未用地或实施征地”,则征地批文“失效”。“失效”与“到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到期”意味着有一定的期限,只在该期限内有效;“失效”则是相应条件成就后绝对无效,反之,失效条件不成就则持续有效。因此,如果一个征地建设项目在取得征地批文后2年内启动,无论是否在2年内完成,征地批文持续有效;如果在取得批文后2年内一直未用地、或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那么2年期满后征地批文自动失效。在2年断档之后再实施征地、用地,亦不具有合法性。

三、征地批文能否申请延期

如果取得征地批文后2年内未实施征地、用地,可否申请延期?目前并无法律规范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行政法学基本原理,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原则性规定。行政机关尤其要受到“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约束,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做出超出法律的越权行为。这也是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和具体要求。既然法无授权,那么行政机关就没有就征地批文申请延期的权力。此外,根据文义解释,“失效”意味着没有了任何法律效力,没有其他途径可以使其重新有效。

因此,若想继续实施征地,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机关重新申请报批。如果相关机关没有重新报批,而是根据已经过期但申请延期的征地批文实施征地行为,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针对根据失效征地批文作出的后续行政行为,比如责令交地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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