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主导协议搬迁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     发布时间:2021-04-15

导读:

随着土地房屋征收制度日渐完善,一些变相突破法律规范红线的做法被地方作为应对之策效仿。好比,协议拆迁!近几年来,协议拆迁可能经常发生在你我身边。它的与众不同在于:法定征收搬迁必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的评估、协商、签约、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来完成。而协议搬迁,打着“自愿”的旗号,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甚至开发商,凭他是谁,只要有手段推动拆迁,都可以协议搬迁。然而,千帆竞渡,百舸争流。当旨在规避法律约束的协议搬迁越来越多,动迁手段越来越无所不用其极的时候,必须重新审视这种过度的制度自由。对某些挑战法律规范、国家政策、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径,应坚决依法打击。

案例:

2020年11月7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人民政府在九龙镇五厦村张贴《九龙镇房屋搬迁公告》,要求对东至姚家路、西至界沟路、南至三村干河、北至田的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实施搬迁,并发布了《姚家路西侧、三村干河北侧地块搬迁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因宅基地房屋被划入前述搬迁范围却并未见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等征地手续的21位五厦村村民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要求撤销九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九龙镇房屋搬迁公告》。2020年11月25日,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2020年11月30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通知起诉的村民们到法院谈话,释明称九龙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仅仅是要求范围内的住户在一定时间内与其签约交房,并没有设定任何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公告行为对村民们的权利没有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是不可诉行政行为。一言以蔽之,九龙镇人民政府是“协议搬迁”,村民们可以自愿接受搬迁,也可以拒绝搬迁。

村民们真的有拒绝的自由么?

2020年11月27日,6位未签约的五厦村村民收到了九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决定书》,被责令拆除的房屋面积依次为272.69㎡、243.62㎡、335.52㎡、190.6㎡、340.72㎡、233.03㎡。2020年11月29日,另4位未签约的五厦村村民收到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决定书》,被责令拆除的房屋面积依次为241.71㎡、299.67㎡、272.04㎡、207.64㎡。2020年11月30日,又有10位未签约的村民收到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决定书》,被责令拆除的房屋面积依次为187.99㎡、427.90㎡、212.08㎡、272.20㎡、294.61㎡、218.01㎡、305.31㎡、254.62㎡、255.22㎡、237.42㎡。

收到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决定书》的村民们纷纷向海陵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拆违决定。然而,复议之门刚刚开启,九龙镇的拆违第一枪已经打响:2020年11月30日中午近12点,一位村民的家门口才被贴上《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决定书》,当天下午2点房屋就被镇政府、城管等挂着蓝色工作证的逾百名队伍团团围住,拉起了警戒线,2辆货车开到大门外强行开始将该户屋内大件家具往外搬,镇长、副镇长等十几人则进入室内要求户主签协议。谈了约2小时后,该户始终未予妥协,户主夫妻二人被抬出门、带到了九龙镇派出所。当晚8点至9点半,该户房屋大面积被拆毁,遗留的少部分房间也因拆得七零八落无法继续使用。

而同一天下午1点至3点,另一名村民则被九龙镇派出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传唤询问。后镇政府及拆迁办人员、村干部先后带该村民的亲属去派出所做说服工作,直至12月1日凌晨2点左右。期间,拆迁办人员告知该村民不签的话早晨9点就将他家房屋全部挖平。派出所警员也在旁劝说,以该村民的情况可能24小时都出不去,而超过24小时就会留案底,留案底以后子女当不了兵、做不了公职人员。12月1日早晨6点,该村民无奈之下在搬迁补偿协议上签字,随后被释放。

举一而反三,闻一而知十。如此“协议搬迁”,村民们显然难以“平等、自愿”地决定搬与不搬。事实上,该村未签约村民为避免重蹈覆辙被逼迁,一夜之间悉数离家、有家不敢回。

律师说案:

国务院多次发文,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逼迁行为。但“协议搬迁”模式,本身可以说是滋生逼迁行为的温床。“奉法者强则国强”,人民的权益要靠法律来保障。杜绝、减少逼迁,需要从根源上硬性约束。“协议搬迁”模式原本是允许房地产开发商通过经济磋商行为从业主手中收购房屋、取得土地。行政机关显然不应当成为搬迁主体,否则其代表国家享有的行政权的支配地位将颠覆前述搬迁模式的平等关系,使得搬迁对象实际上根本无法自主选择是否搬迁。从司法审查的角度来看,公权力应当严格受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基本原则的制约,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律之外自我赋权,进行权力扩张。现阶段,《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均未赋予任何行政机关有组织实施协议搬迁的权力。《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人民法院不应当仅从行政机关发布的搬迁公告直接或间接含“自愿”意思表达即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而应当根据前述规定依法判决撤销。撤销违法的协议搬迁公告,应是制止违法拆迁、逼迁的最便捷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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