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如何认定违建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国艺凡     发布时间:2021-04-15

导读:

2018年9月开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会同多个部门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针对一些地方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建设“私家庄园”、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商品住宅等非农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对此,社会反响激烈,褒贬不一。实际上,“大棚房”整治并非一刀切,而是以“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为处置原则。本文将就“大棚房”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问题进行梳理、介绍。

一、大棚房的建设要求

“大棚房”原是现代农业生产和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产物。一般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场所、场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农业生产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农业生产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房(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房(地)、农业生产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

上述农产品生产经营场所用地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只能用于农业用途。且在用地规模上存在控制,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①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②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③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④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除了用地规划,“大棚房”选址也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同意可占用基本农田,但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补划。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则一律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二、“大棚房”违法建设情形

随着社会经济放活发展,城乡一体化程度加强,土地红利的释放呈现多种形式。而具备规划化特征的设施农用地,更容易受到各类“商机”青睐。一旦“大棚房”从农业用途改为其他用途,将危及耕地保护长效机制。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遏制“大棚房”走味儿、走样儿实为必要。常见的“大棚房”违法建设大抵包括以下情形:

①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未经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而建设的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别墅、会所、农家乐、餐饮、住宿等经营性设施;

②农业大棚区域占用耕地建设、未经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而建设的商品住宅、餐饮娱乐设施;

③工商资本或城市居民在农村流转土地非法占用耕地建非农设施或私家别墅;

④将设施农用地改变用途建设酒店、住宅、工厂仓库、厂房、办公楼、经营性餐厅、游乐园、大型停车场等;

⑤单栋种植大棚配备的看护管理房超过一层或单层占地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⑥未经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而建设的经营性粮食储存、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

三、大棚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处理

“大棚房”分类整治分为以下以下四种:

(一)拆除类

对于不符合土地管理制度,且事实上、法律上无法补办手续,应当予以拆除,在拆除的过程中,首先应责令建房人或利害关系人自行拆除,然后相关部门才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一般来说,以下情形属于应当拆除的类型:

①对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是别墅、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等非农设施;

②在连栋温室或大棚内建有商品住宅、休闲度假住房、休闲娱乐设施;

③将设施农用地改变用途进行商住开发、出租;

④将设施农用地改变用途进行工矿仓储等经营活动;

⑤在看护房旁建设的用于长期居住的设施。

(二)整改类

对于建设用途仍属于设施农业、违法程度并不十分严重、尚存在补救可能性的,应允许整改,举之如下列情形:

①大类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超上限(5%、10亩);

②单栋种植大棚的看护房超标,一般为15平方米。

对于需要整治的类型,一般由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管理。

(三)完善手续类

对于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却未申请报备的,或者已经提起建设用地转农用地手续、只是因为某些特殊原因不了了之的,又或者符合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真正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项目手续不足的,一般由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及时补办手续。

(四)严肃查处

①追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应当以非法占用耕地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②追缴。如果将涉农资金补助、扶持资金等用于违建的,农业、财政部门还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总之,即使大棚房被认定为违建,并非“一刀切”全部拆除,应结合建筑的违法程度、对土地管理制度的破坏程度,根据比例原则分类处置。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