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村委会“助拆”实为强拆,当事人应找谁赔付?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于艳     发布时间:2021-02-24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的陈先生与黄先生,在郢城镇北环路旁拥有一处临街房产,房产的性质虽然是宅基地上房屋,但属于与国有土地插花的特殊集体土地上房屋,因地处城市主干道旁,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一直作为临街商铺经营使用。

2017年,因荆州区城北快速路建设项目征收,陈先生与黄先生的房屋,与街坊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一起被划入征收红线范围。由于房屋的性质是集体土地上房屋,不能直接依据荆州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征收,区里设立了项目部专门负责实施搬迁补偿,郢城镇人民政府作为搬迁主体,而项目部中则集合了区、镇、村三级工作人员。在这一花式搬迁模式下,陈先生与黄先生走上了难忘的拆迁之旅。

“拆违”震慑

搬迁过程中,陈先生、黄先生不认可3000多每平米的补偿标准,未签订补偿协议,因为周边的住宅小区基本已经卖到了八、九千一平米,而商铺的价格更是高达两、三万一平米。为了快速“清零”,屡试不爽的以拆违促拆迁经验,被郢城镇人民政府套用在了陈先生、黄先生等搬迁对象身上。2017年6月,郢城镇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向陈先生、黄先生等搬迁对象同时发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告知》,认为其部分房屋构成违法建筑,限期7日内拆除。2017年7月,陈先生、黄先生的“违法建筑”遭到强拆。

“复议”铩羽

不服强拆行为的陈先生、黄先生委托了黄艳律师依法进行权利救济。同年7月底,黄律师帮助委托人向荆州区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郢城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然后,区政府却作出了一份令他们目瞪口呆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来,区政府根据郢城镇人民政府的答辩,认为陈先生、黄先生的房屋系被郢城镇荆北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商议后进行拆除,并非镇政府拆违拆除。

“胜诉”扬眉

随后,黄艳律师代理陈先生、黄先生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荆州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18年10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方提交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强拆现场视频光盘、黄先生与民警对话录音等证据,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从荆州区政府提交的村民议事会议记录来看,荆北村村民委员会参与了助拆。根据字面意思理解,“助拆”是帮助拆除。从荆州区政府提交宣传册的内容可知,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主体是郢城镇政府,同事结合郢城镇城市管理办公室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告知》,可以推定,“助拆”是帮助郢城镇人民政府拆除,并有《荆州区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试行)》这一规范性文件的支持,但法律、法规、规章并未授权村民委员会实施助拆行为,村委会“助拆”行为宜认定为受郢城镇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行为,郢城镇人民政府应对村民委员会实施“助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荆州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借误,依法予以撤销。后荆州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责令荆州区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镇政府善后

2019年1月25日,荆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重新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郢城镇政府协调荆北村村民委员会处理房屋被拆除后相关事宜,对陈先生、黄先生房屋实施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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