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三 抽丝剥茧发现问题重重,棚户区征收决定终判违法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左倩哲     发布时间:2021-04-11

“黄河远上白云间,一片孤城万仞山”。千年前屏障三秦、控驭五原的古“丝绸之路”必经重镇——平凉,在城市化的大潮流中,也被镀上拆旧建新的摩登色彩。

2013年11月,随子女迁到临城生活的半百老人蒙女士接到了平凉市庄浪县XX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的电话,说是要对蒙女士位于庄浪县水洛镇的一处三层房屋进行拆迁,要求蒙女士尽快回去协商。蒙女士询问动迁项目,被告知是棚户区改造。

蒙女士的房屋位于庄浪县繁华地带,交通便利,是老伴儿还在世的时候于20世纪90年代末所建,两证齐全,长期作为门面房经营使用。当蒙女士听闻动迁时,心下颇为不舍,而本应由政府实施的征收工作全盘由房地产开发商代劳,也令她对“棚户区改造”的真实性、合法性打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2014年8月,蒙女士委托了黄艳律师代为处理征收相关法律事务。黄律师介入案件后,先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确认县政府是否作出了征收决定,以判断“棚改”征收虚实。同年10月上旬,庄浪县人民政府提供了《庄浪县人民政府关于庄浪县崇文路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决定》。真实性确定后,黄律师与委托人准备起诉一探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遂于10月中旬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征收决定之诉。

2014年12月初,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前夕,蒙女士才拿到县政府提交的二、三百页证据及答辩状。黄艳律师“挑灯夜读”,对证据抽丝剥茧,发现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问题重重:①证据中并没有崇文路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符合棚户区改造特征的材料;②同一项目有三个立项批复,且全部晚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晚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取得;④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晚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取得;⑤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晚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取得;⑥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晚于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⑦欠缺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经过充分庭前准备,已然知己知彼的承办律师黄艳在庭审过程中展开了一场“有理有据”的法庭辩论,为“百诉不败”夯实了根基——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信黄律师法律意见,认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过程中多方面程序倒置,合法依据不足,终判决确认为违法决定。该判决后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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