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五 村民起诉村委会,追回土方补偿款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杨鑫宇     发布时间:2021-04-11

2016年夏天,居住在天津市某村的张先生顶着烈日来到北京,找到黄艳律师咨询。原来,他在村里开办了家包装印刷厂。2012年,某国道天津段改建示范工程项目占用包装印刷厂西侧2368.5方土地,而这部分土地系由张先生出资出力填垫而成,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可是3年多过去了,张先生却是一分钱没见着,找到施工主体镇政府了解情况,被告知这笔补偿款已被村委会领取。张先生只好找到村委会,村委会负责人答复,村委会已于2015年换届选举,上一届村委会并未交接相关账目,故现任村委会对这笔土方款具体情况无从掌握,让张先生回去等信。然而张先生左等右等,始终未等来村委会的处理结果,再去问,人家又说时间太久,钱已经被村委会花出去了。无奈之下,张先生决定聘请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把这笔土方补偿款要到手。

黄律师在查阅了张先生带来的征地补偿方案及土方数量统计台账后,发现该案事实部分十分清晰,村委会长期占用补偿款却不予归还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一个不当得利民事诉讼一诉了之。明晰了前路方向的张先生遂委托黄律师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返还土方补偿款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负有“如实陈述”义务的村委会承认其确实领取了镇政府发放的土方补偿款且尚未给付给原告,但认为系因村务交接不全面导致无法了解具体数额,因而无法发放。村委会还提出,按照之前村委会的惯例,村委会对每笔土方款每方应扣留10元,不能按照原告主张的数额全款支付。

2016年11月,法院审结此案作出判决,确认了原告张先生填垫2368.5方土方以及相应补偿款由被告村委会领取的事实,就村委会提出的每方应扣留10元的主张以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张先生全部土方补偿款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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