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八 厂房被错误封门封窗,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     发布时间:2021-04-11

2005年10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配套商品房基地C地块土地前期开发项目动迁。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厂房被划入拆迁范围内,由于公司占地总面积近2万平方米,厂房面积约1万多平方米,属于“动迁补偿大户”,迟迟未能就未补偿安置事宜与拆迁人协商一致。

2007年伊始,C块地开发项目动迁工作不知何故暂停。设备制造公司未谈妥动迁搬新址重新经营,拆迁项目也暂停,而与此同时,设备制造公司的生产订单却在增加。于是,公司在厂区内扩建了部分企业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冷凝库等共计几千平方米。

斗转星移,到了2014年,暂停多年的拆迁悄然恢复了动静。而等待设备制造公司的,不是新一轮补偿协商,而是一场浩浩荡荡的浦东新区1号拔点清除行动。

2014年7月22日,曹路镇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设备制造公司厂区内4栋厂房的全部租户清退,并于清退后将厂房封门封窗。同年7月31日,二执法机关在对4栋厂房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发现其中1栋厂房系有证建筑,停止拆除,仅拆除了其余3栋厂房。然而,未被拆除的厂房仍然没有解除封门封窗措施,宛若一幢待拆的违建临街而立。

2015年4月中旬,负责设备制造公司拆迁补偿法律事宜一揽子代理的黄艳律师帮助委托人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曹路镇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公司有证建筑限制经营并实施封闭门窗的行政行为违法。后,曹路镇人民政府为了“自证清白”,提交了一份镇政府向负责拆迁项目的上海某拆房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某所作调查笔录。笔录中,王某称封闭门窗的行为时拆房公司的行为。

取得这份重要证据后,黄律师改以上海某拆房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2016年12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上海某拆房有限公司将设备制造公司的有证建筑所封门窗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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