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黄先生在J市Z区北环路44号拥有一幢三层楼房、一间砖木结构平房。2017年4月,上述房屋因J市Z区城北快速路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至今黄先生尚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亦未实际得到征收补偿安置。Z区城北快速路项目由Z区人民政府主导,并成立城北快速路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而项目部抽调了Y镇、B村工作人员补充项目部成员。2017年9月8日,区长督办城北快速路项目,要求项目部“清零”攻坚,对剩余自然户“清零”。2018年5月30日,Z区继续推进"清零"攻坚战。2018年8月21日晚上,城北快速路项目部委托负责黄先生房屋所在B村段面拆除工程的VF拆除公司组织人员对黄先生的房屋实施偷拆。
“公家能作出此种难登大雅之堂的行为?”黄先生心中又惊愕又气愤。但事已至此,只能走上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征途!遂黄先生找到黄艳律师,在黄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了行政诉讼。
● 梁上非君子,敢做不敢当,“助拆”蒙假面,诉讼揭真容。
本案中,诉讼主体的认定成为了法庭辩论的一个争议焦点。之前,区政府、镇政府都坚持称系村委会组织人员拆除黄先生的房屋。在这一点上,黄律师坚持真理,即Y镇人民政府即便主张村委会助拆,仍然是本案适格被告。开庭时,黄律师拿出最好的武器——证据,一一指出被告Y镇政府与村委会助拆行为的关系,阐释说明了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最终,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确认Y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在各地区集体土地腾退实践中,一些村子里直接由村委会组织人来将房屋拆除的行为屡见不鲜。而每每在了解详细情况后,大多数当事人面临的实际情况是村委会在乡镇政府的指示下“助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村委会作为最基层的自治组织,从征地拆迁角度说,其没有任何权利批准或组织征地,也无权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村委会如果是受到委托,成为委托人的“行政”帮手,他仍然还是没有对外独立开展行政活动的行政主体资格。举个例子,若是镇政府委托村委会去拆除村民的房屋,那么镇政府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本案中,“助拆”行为如果确认为村委会担责,其实是村委会背了黑锅,但村委会的承担能力也十分有限,当事人将很难拿到应有的赔偿,自身权利难以得到伸张。
行政诉讼是要求被告适格的,盲目起诉,一方面,会承担败诉风险。这样一来耽误当事人时间精力,另一方面,很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利益损失。因此遇到这样的情况,必须积极行动,尽早获取专业律师的帮助,对症下药,针对自家情况,设计一套最佳维权方案,通过启动一系列法律程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所面临的拆迁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