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十六【胜诉案例】自留地被推平,主张未实施清除行为的街道还是被法院判赔了
来源:本站     作者:王韶东     发布时间:2021-11-19

案件回放谁动了我的树

Y先生是江苏省泰州市X区某村村民,在自家宅基地旁有一块自留地,并在自留地范围内种植了大量果树以补贴家用。2019年8月,Y先生所在的村子里,张贴了某绿化工程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因对搬迁合法性及补偿标准有异议,Y先生等几位村民未与相关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进行搬迁。

2021年1月底的一天,Y先生家里人发现有挖掘机开到了自家地里,并开始推地里的树。Y先生情急之下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出警后联系村干部来到现场进行了协调,村干部表示是误推,会积极联系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对Y先生进行赔偿,后民警将报警事项定性为救助服务,然后离开了现场。

2021年2月,Y先生向市长热线反映破坏果树的情况,后市长热线回复称,“Y先生为绿化工程项目的搬迁户,尚未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为配合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上级要求,街道、社区组织对该地块进行清表。目前,社区几评估单位正积极与该户对接价格”。然而,Y先生的赔偿问题一直悬而不决。不得已之下,Y先生委托黄艳律师团队黄艳律师与国艺凡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街道办事处强行清除自留地上树木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余元。

被告答辩:都是社区的“锅”

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3月下旬向法院提交了答辩材料,请求驳回Y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经过自查,确定未实施过清除Y先生自留地上树木的行为。据其了解,Y先生所涉社区实施了所涉土地的平整及附着物清除工作。为证明其主张,街道办事处还提交了一份社区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征地补偿意向书》以及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而“情况说明”中社区自称实施了土地清表行为,在此过程中,清表机械工作人员误认为涉案地块已经完成对接,实施了清表。社区得知情况后先后5次与Y先生进行补偿对接,但未达成附着物补偿协议。

办案方略:且破且立

一方面,黄艳律师与国艺凡律师从被告街道办提交的证据细节着手,指出街道办实则是适格被告:

①街道办在《征地补偿意向书》也进行了盖章,而根据泰政规[2014]3号《泰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街道依法并实际负有配合征地补偿的具体职责。

②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提及“街道相关部门协同”清表,而清表的目的是为了将征用地块交地,现行法律规范并未赋予村委会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职权,虽然形式上社区承认其实施了被诉平整土地行为,但综合“市长热线”回复意见及前两份证据内容,涉诉清表行为应认定为职权主体街道办与非职权主体社区在征收项目中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下实施的,社区是街道的行政辅助者,社区的行为应当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受街道办委托实施,由街道办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黄律师与国律师在起诉街道办之前,实际还提起了X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该诉中,X区公安分局答辩称“查明的警情系街道、社区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对该地块进行清表”,虽然其对到底是街道是实施主体、还是社区是实施主体并未予以明确,但黄、国两位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豁免条款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街道是实施主体,那么X区公安分局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如果社区是实施主体,由于不属于行政行为,则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上述“进退有度”的诉讼策略最终说服法官将清除行为认定为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确认街道违法同步判令赔偿

2021年9月,H区人民法院作出两份判决,一份判决街道办事处清除Y先生自留地上树木的行为违法,另一份判决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Y先生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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