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私有财产逐年增加。特别是自互联网经济崛起以来,社会整体消费结构和产品迭代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此而引发的涉及遗产继承的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众多,涉及复杂的亲属关系,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该类案件更为复杂,庭审法官有时也会深陷“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泥潭”而无法自拔。其中,涉及不动产继承的遗产继承案由于权属认定等问题更是该领域的“一块儿难啃的骨头”。
对此,有着多年房产争议诉讼案件代理经验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表示,虽然房产的继承,涉及夫妻共有或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农村宅基地上经过多次翻建、新建的房屋、未取得房产证或产权登记信息不完善的房屋在权属认定上较为困难,且随着近年来房地产价值不断增加,房产的继承问题往往成为继承纠纷中的焦点问题,当事人出于各自利益难以协商一致,导致继承案件更难处理。但只要在错综复杂的亲情关系中,辨清是非真相,用法律的准绳加以规范,这类案件其实也不难处理。在她看来,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一个“巧”字。
今年,由黄艳律师代理的一起不动产继承遗产案终于在经历了四次庭审,历时4年的时间后取得了圆满的结果。她说:“这起案件涉及两次遗产标的物的性质转移,能取得这样完美的结果,不得不说是我国自1985年起施行以来的《继承法》在法律实践中的又一次进步。”
据她介绍,本案涉及的当事人共计10人左右,关系错综繁复。事件的起始是因为当事人郑先生父母生前留下的一处仅67平方米的宅基地房屋。黄艳律师说,当事人郑先生家住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X村,由于宅基地房屋年久失修,郑先生遂将其翻建成300平方米。
2011年,郑先生的妹妹郑女士因手术后需要静养,借住于该处房屋。
一年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X村进行土地整理储备一级开发拆迁,前述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但令郑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在补偿安置协商阶段,郑女士提供了一份另外郑先生等8名兄弟姐妹授权其签约的假授权书,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X村拆迁补贴协议书》,共取得拆迁补偿补助款1002216元、补贴款387790元、安置房指标108平方米(协议中约定指标对应的安置人口为郑女士和郑女士的丈夫)。
2014年,郑先生已去世大哥的女儿小郑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分割拆迁补偿补助款1002216元、补贴款387790元、安置房指标108平方米。然而,由于法院认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中约定安置人口为郑女士及其丈夫,安置房指标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未予处理。事后,郑先生思来想去无法接受安置房未予分割裁判结果。故此,他辗转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期望能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获得自己应得的权益。
2016年12月,黄艳指导郑先生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请求分割108平方米安置房购房指标的权利份额。后经法院调取档案,发现郑女士及其丈夫于2016年1月已经使用购房指标购买了2套回迁定向安置房(未办理产权登记),而该二人早年在朝阳区大屯豹房拆迁中享受过一次补偿安置。故此,黄艳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2套回迁定向安置房的房屋使用权归郑先生、小郑二人所有,该二人按照继承份额对其他七名继承人折价补偿。
对于郑先生的起诉,他的妹妹和妹夫也不甘示弱,委托了律师应诉。在四次开庭审理的过程中,郑女士的律师辩称2014年的析产案件判决已经认定108平方米安置房购买指标不属于同一关系,本案起诉依据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应当一事不再理,驳回原告郑先生的起诉。此外,他还声称本案诉争回迁房屋购房指标是郑女士及其丈夫作为实际居住人给予的优惠购房资格,不属于诉争房屋的遗产。
为了帮助郑先生用法律的渠道获得其应得的利益。黄艳不得不挑灯夜读,详细检索相关法律规范,用规定论证定向安置房的三定三限三结合原则强调安置房“定向”“定量”供征地范围内搬迁农(居)民安置使用。另外一方面,黄艳申请顺义区人民法院将拆迁人追加为第三人到庭参加庭审,确认定向安置房购买指标属于拆迁利益,且对于本案这种无户籍在内的“空挂户”房屋以户为单位提供2个安置指标。此外,她还进一步指出郑女士夫妇二人已享受过动迁安置,给予动迁安置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的现行要求,其并不符合安置条件。
皇天不负有心人。在黄艳律师的不断努力下,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将涉案两套房屋认定为遗产,而非郑女士夫妇二人财产,判决由郑先生、小郑享有两套房屋的使用权,其他继承人则由郑先生、小郑按照房屋市场价在继承份额内予以补偿。
实际上,这起案件只是近年来继承遗产案的一个缩影。据有关报道显示,在2015—2017年之间,继承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而在这些增加的继承案中,有七成以上案件涉及房产分割。越来越多的事实在证明着这样一种真理:只有聘请好律师,用“巧”才能让本来“山穷水尽”的案件,峰回路转,“柳暗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