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二 以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认定违建,拆违决定被撤销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     发布时间:2021-04-11

2017年3月底的一天,家住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某村的村民甲同时接到了桃浦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谈话通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认定甲在临河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的房屋为擅自搭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违法建筑,责令甲在7日内自行拆除。

一揽子代理甲征收补偿法律事务的黄艳律师快速针对拆违行动提起救济程序——向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镇政府所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主张甲的房屋并不属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调整范围,并且,违反《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非违反规划行政管理的行为;此外,镇政府执法程序严重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2017年8月中旬,普陀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所涉房屋系甲于其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而《物业管理规定》适用于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桃浦镇人民政府认定甲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实施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另,桃浦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完整履行了相关执法程序。故此,决定撤销桃浦镇人民政府对甲所作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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