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七 修桥项目占地,合法建筑遭防洪名义强拆,法院判强拆者违法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     发布时间:2021-04-11

原告:付女士

代理律师:黄艳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张家湾街办事处、武汉市洪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诉求:依法判决三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付女士在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街X街X号拥有一套合法房产,国有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双证齐全。2018年7月15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了一纸文件,要求张家湾街办事处负责对八坦路上堤方向的杨泗港大桥、杨泗港快速通道施工红线内占道房屋进行紧急拆除。2018年7月23日,张家湾街办事处发出《公告》,拟对八坦路上堤方向的杨泗港大桥、杨泗港快速通道施工红线内占道房屋12栋组织拆除,要求房屋所有人及租户务必于2018年7月25日前自行腾退房屋,逾期强制执行。付女士的房屋位于上述限期拆除范围内。2018年7月26日,三被告即对付女士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无奈之下,付女士委托黄律师,帮助维权,提起了诉讼。黄律师认为,武汉市洪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制拆除付女士房屋事实依据不足——付女士房屋先于杨泗港大桥项目的规划存在,因建设项目导致防洪规划调整、涉及对调整占地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拆除的,应当经过征收程序解决建筑物拆除的问题,而不应以妨碍行洪名义执法拆除。黄律师还主张,即使以防洪名义强制拆除房屋,其执法程序亦严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而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办事处、洪山区城管委并没有相应职权,其强制拆除付女士房屋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胜诉判决

因原告诉讼主张有充分证据支持,就被告行为违反现行法规的具体主张可圈可点,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认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事实依据不充分、违反法定程序,但由于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确认武汉市洪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于2018年7月26日拆除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街X街X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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