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百度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2-04-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集体土地上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工作格局不变、补偿标准不降、补偿程序调整”的原则,结合本市市区实际,现就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负责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各区(功能区)房屋征收机构具体做好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的日常工作。
  二、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各区(功能区)房屋征收机构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公布房屋补偿范围、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组织房屋情况调查、拟定房屋补偿方案,开展房屋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及听证等工作。市人民政府委托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房屋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奖励和补助,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2〕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各区(功能区)房屋征收机构参照《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组织房屋评估、签订房屋补偿协议。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和做好因此形成的相关工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应当附被补偿房屋的具体补偿方案。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区(功能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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