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七【协调案例】:产权人名下安置房如何进行遗产分割
来源:本站     作者:王韶东     发布时间:2022-03-21

【基本案情】

江苏省苏州市Y女士与其母亲就家中一套安置房的分割产生了争议:安置房建筑面积约120㎡,登记在Y女士父亲名下,其父亲于2019年病逝,继承人仅Y女士母女二人。Y女士认为,在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将自己和母亲的权利份额明确下来、按份登记较为稳妥,份额如何分配可以尊重母亲的意见。但Y女士的母亲则认为,自己年纪不算大,身体硬朗,没有必要做房产分割。而且,自己在一天,房子就还不是遗产,而是自己的个人资产。经过多次协商,思想观念不同的母女二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日渐焦虑的Y女士不希望问题久拖不决影响到母女关系,进而委托了黄艳律师团队代理起诉处理。

【律师办案】庭审现场调解息诉

黄艳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房屋虽然登记在Y女士父亲名下,但实际是早年间动迁时按照人均安置58㎡、共计安置Y女士及其父母等三人的置换方式取得,严格说来,只有Y女士父亲所得58㎡属于遗产,而并非整个房子均属于遗产,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Y女士母女二人对其父的三分之一房屋权利份额各占一半,再加上二人原有的三等分权利份额,继承析产后母女二人对前述房屋各自享有50%权利份额。与此同时,考虑到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对象情况特殊,应当遵循法理兼容的思维,黄艳律师团队与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希望尽可能以诉中调解的方式化解母女二人的纠纷。

2020年6月,区法院传唤Y女士及其母亲到庭进行谈话。最终,在法官居中调解的情况下,Y女士与其母亲达成调解,在Y女士承诺对母亲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下,由Y女士继承前述房产全部权利份额。

【案件点评】

在继承、分家析产案件中,安置房有其特殊性存在,并不必然为登记产权人个人所有,还可能系根据安置人口数量确定安置面积方式取得的家庭共同所有财产。在析产过程中,应当先行剔除共有权人的权利份额,确定好被继承人的具体权利份额之后再行分割,而非一律作为遗产进行处理。另外,法律是保障基础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采取最优方案化解争议、息诉止纷也是人们需要理性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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