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经济适用房的法律风险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桂媛媛     发布时间:2021-04-16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其具有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法律法规对经济适用房的取得和买卖都设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因此,买卖经济适用房之前应当知悉相关规定,否则可能面临买卖无效或无法过户登记的法律风险。

一、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以下情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即:(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前述五种情形,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实践中,两类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一,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即实际购买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以符合购房条件的其他人名义进行购房。这类购房行为将被认为侵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平等购房和获得房屋的权利,非法占有社会公共资源,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构成无效买卖合同。

其二,未满5年即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的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由政府按照规定进行回购。因此,如果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尚不满5年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相应的买卖合同一般会被认为违反了已购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而无效。

二、无法过户登记的情形

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满5年的,可以按照政府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此时,购房者转让经济适用房的,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购买,此为强制性规定。若是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未放弃回购,购房者则无权私自转让房屋,否则后续亦无法过户登记给其他人。若是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放弃回购,出具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购房者方可将其房屋按照市场价格上市交易。文/黄艳、桂媛媛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其具有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法律法规对经济适用房的取得和买卖都设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因此,买卖经济适用房之前应当知悉相关规定,否则可能面临买卖无效或无法过户登记的法律风险。

一、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以下情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即:(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前述五种情形,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实践中,两类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一,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即实际购买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以符合购房条件的其他人名义进行购房。这类购房行为将被认为侵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平等购房和获得房屋的权利,非法占有社会公共资源,使国家的有关土地、房产税费流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构成无效买卖合同。

其二,未满5年即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的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由政府按照规定进行回购。因此,如果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尚不满5年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相应的买卖合同一般会被认为违反了已购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而无效。

二、无法过户登记的情形

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满5年的,可以按照政府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此时,购房者转让经济适用房的,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购买,此为强制性规定。若是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未放弃回购,购房者则无权私自转让房屋,否则后续亦无法过户登记给其他人。若是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放弃回购,出具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购房者方可将其房屋按照市场价格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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