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违约后买方同意展期,卖房人再度违约买方可否无责解约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桂媛媛     发布时间:2021-04-16

2017年年底,甲与乙签订了一套央产房买卖合同,因房屋性质特殊,需要先行取得卖方甲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房屋上市交易的函。双方约定,甲方需要在2018年6月底之前取得单位的同意函。此外,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了30万定金。

6个月过去,甲方未能取得单位的同意函。对此,乙方同意再等等看。等到了8月底,甲方告知乙方同意函办不下来了。乙方便提出解约丙由甲方退还30万定金、赔偿30万,并由甲方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系因其无法办理单位同意函而解约。甲方认为30万元赔偿金额过高,表示要与家人商量几天。在此期间,甲方却取得了《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该情况令乙方错愕不已,在自己已经明确要求解约以后,房屋交易条件却成就了,如果自己仍然要求解约,能否无责解约?

实际上,乙方不仅可以实现无责解约,还可以主张定金责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乙方依约支付定金,甲方依约在履行期限内准备单位出具的同意函。现乙方履行了合同义务,甲方则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完毕,对此,乙方同意给予甲方一定的宽延履行期间,但未约定具体宽延期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随时履行,只是应当给对方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那么,甲方在7、8月份仍然积极办理单位同意函、乙方等待房屋交易条件成就均无不妥。

只不过,甲方仍然未能成功取得单位同意函,并明确表示该函办不下来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默示违约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换言之,此时的乙方,有理由确信甲方履行不能,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当然,《合同法》出于保护交易的目的,考虑到迟延履行有可能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在第九十六条又规定了解约方的通知义务,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那么,乙方在甲方于8月底明确告知单位同意函办不下来后,便当面明确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定金责任,实际已经行使了法定解除权,而解约通知也已经到达甲方,故合同已经解除。那么,甲方在合同解除后再办下来单位同意函,已经不能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原合同,只能重新向乙方发出买卖房屋的要约。

另外,合同解除系因甲方违约所致,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适用定金罚则,由甲方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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