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取胜的消防器材供销合同货款诉讼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     发布时间:2021-04-16

H消防器材经销处(以下简称“H公司”)与W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H公司为W公司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广场五栋住宅楼建筑施工期间提供消防器材。此后半年,H公司及时将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消防器材提供给W公司,器材价格总额共计1136918元,W公司也出具了相应收货确认单。同时,H公司应W公司要求开具了票面金额总计1122445元的发票(H公司已完税)。后因W公司与某广场项目解除合作关系,将剩余部分消防器材退还H公司。经双方核对,退回部分器材总价格为95175元,故W公司应结算给H公司的货款总额为1041743元。

依照《购销合同》的相关约定,W公司对H公司提供的器材验收合格后结50%货款,安装完毕后付20%货款,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25%,其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于合同签订一年后结清。不过,在实际付款过程中,W公司并未遵循前述约定,且总共只支付了45.26万元,此后便以某广场项目单位未结清款项为由一再拖延付款。

H公司只得委托律师追款。负责承办此案的黄艳律师很快代理委托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请求法院判决W公司支付未付清的合同款项5891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3194元。然而,被告方W公司却并不积极应诉,只是派员到法院领取了诉讼材料,既不答辩,也不举证,甚至没有派员参加庭审,与此同时,《购销合同》约定又过于格式化,使得厘清具体应付款时间、货物价格颇为困难。

在对案件细节和证据进行了大量梳理、计算工作之后,黄艳律师制成了一张诉讼图表,以最后一次收获确认、W公司将剩余器材退还H公司、消防部门对涉案住宅楼竣工消防验收合格、缔约时间一年后时点为时间轴,梳理了应付款、已付款、欠款,最终在严格的缺席审判程序中帮助承办法官查明了案件事实,并获得了诉讼请求全面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圆满结果——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W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H公司货款589143元以及逾期利息33194元。

对于判决结果,W公司未提起上诉,但也迟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后黄律师又代H公司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W公司与H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付清了货款589143元以及逾期利息33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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