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我到底要还多少钱?
来源:本站     作者:李晶宁     发布时间:2021-04-16

导读: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可谓是老生长谈,可近来小编发现,还是有不少老百姓之间发生借贷纠纷后,往往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我怎么搞不清楚自己到底需要还多少钱?不是只需要还本金吗?我们没有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又是怎么回事啊?”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

 

【借款期内的利息问题】

一、无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由此可知,若老百姓之间借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都视为没有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有约定利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规定明确化了两条标准线,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应该分以下情况来予以确认:

①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

②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此部分属于自然债务,给了要不回,不给也要不来,需要看借款人是否自愿按约定支付此部分利息。

③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受保护,法院的态度是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所以在这种有约定的情况下,借款方在债务到期时需要偿还的金额为:本金+利息,若提前还款,利息计算时可以按照实际借款期进行。

《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条的规定更是明确了法院的态度,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当后期借款本金使用的,法院也是予以支持的。

【逾期利息问题】

一、约定逾期利息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履行,一贯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则按照约定计算利息并履行。

二、无约定逾期利息或约定不明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需要明确一个关键问题,借期内未约定利息,债权人仍然主张逾期利息。若分情况讨论,如下:

1.均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此时,可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3.多种约定,即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此时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计算,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在逾期的情况下,大家就需要注意,从债务人角度考虑,即使未约定任何利息,也需要偿还比本金更多的数额来消灭自己的债务,而从债权人角度考虑,当一笔借款逾期未收回,即使未约定利息,仍然可以合理主张逾期利息。

 

【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若偿还时并未一次性还清所有金额,那么,当前偿还的资金是按照费用、利息、主债务这一顺序来进行抵扣的,也就是说,如果还款数额还不足以抵扣完费用与利息,那么本金仍然处于未偿还状态,接下来仍会产生利息。

 

民间借贷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借还款情况百种千篇,并不一定是如理想状态的到期还钱,而且也可能连续发生多笔借款,而在计算时很容易犯糊涂,要不然计算多要不然计算少,这都会对自身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所以遇到这样的情况,必须积极行动,尽早获取专业律师的帮助,一来由律师为您依法确认应得的利益范围,二来律师可以更周全的帮您提出合理主张,从而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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