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来啦!是真的吗?宅基地使用权能继承了?
来源:本站     作者:李晶宁 乔铭炜     发布时间:2021-04-16

导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子女进城落户,成为城镇人口,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进城落户后,农村老家的宅基地怎么办。不久之前,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自然资源部与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部、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给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回复一出,便引起了广泛关注,今天小编就将需要引起大家重视的细节整理分享给大家……

 

【限定条件】

一、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根据以上条款,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据继承法和物权法有关规定合法继承。而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由此可知,房地一体主义算进一步得到贯彻,不再是因“户口”这一形式而受限制,法律与政策也越来越看的见“人”,灵活处理,合法合理合情逐步兼具。

二、农村宅基地房屋不适用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款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此条法律规定了遗赠制度。简单的说,就是被继承人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上面的内容我们了解到,城镇户籍的子女有权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城镇户籍的非亲属关系是否能按照遗赠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呢?答案应当是不能。虽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但这只是对于基于血缘关系而对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当然认为没有亲属身份关系的人可以依照遗赠继承。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是农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村农民生产生活的目的,而营造的房屋也是为了保障农民住有所居,因此为了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质量,不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属,是不能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相关纠纷的解决方式与处理规则也会有所变化,这也涉及到专业性强的法律适用问题。为了有力的维护自身最大权利,建议大家可以及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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