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的“两个申请”
来源:本站     作者:国艺凡     发布时间:2021-04-2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争议,应当以谁的意见为准?劳动者因工致残,伤残等级应当如何认定?向谁提出申请?怎么提?本文着力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申请,解决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两个前置问题。只有首先确定认定为工伤、并且可以确定工伤致残的等级后,劳动者应当享有何种工伤保险待遇才能确定。

一、工伤认定

1、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四个主体均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仅在申请时间上有所区别。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未在前述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其中《工伤认定申请表》是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需要自行下载后填写。

3、工伤认定结果确定的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且,该工伤认定结果并非不可异议,若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虽然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暂时无法确定,但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二、劳动能力鉴定

在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程序梳理之前,先说明一下劳动能力鉴定能力的定义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影响哪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确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实际上包含两部分内容鉴定,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等级不同,影响劳动者可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级的不同影响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具有一定程序的专业性,具体可参见《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了解了劳动能力鉴定的重要性后,我们来看一下如何申请劳动能力的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及所需材料: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由该条可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需要以工伤认定的申请为前提,两个申请是有先后顺序之分的。

2、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的时间: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与工伤认定申请不同,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异议不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而是需要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特别提醒: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以上两个申请程序完成后,职工的相应可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基本上随之确定,职工、用人单位对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都能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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