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村民郑先生有一处父母生前留下的宅基地房屋,老房仅67平方米,后因年久失修由郑先生翻建成300平方米。2011年下半年,郑先生的妹妹郑女士因手术后需要静养,借助于该处房屋。2012年,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某村进行土地整理储备一级开发拆迁,前述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在补偿安置协商阶段,郑女士提供了一份另外郑先生等8名兄弟姐妹授权其签约的假授权书,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板桥村拆迁补贴协议书》,共取得拆迁补偿补助款1002216元、补贴款387790元、安置房指标108平方米(协议中约定指标对应的安置人口为郑女士和郑女士的丈夫)。
2014年,郑先生已去世大哥的女儿小郑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分割拆迁补偿补助款1002216元、补贴款387790元、安置房指标108平方米。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就货币补偿款在9名继承人之间进行了分割,但认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中约定安置人口为郑女士及其丈夫,安置房指标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未予处理。因无人上诉,该一审判决生效。思来想去仍然无法接受安置房未予分割裁判结果的郑先生委托了黄艳律师代为诉讼。
2015年12月,黄律师指导郑先生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请求分割108平方米安置房购房指标的权利份额,顺义区人民法院牛栏山派出法庭负责审理此案,承办案件的法官很快便调取了涉案房屋拆迁档案,发现郑女士及其丈夫于2016年1月已经使用购房指标购买了2套回迁定向安置房(未办理产权登记),而该二人早年在朝阳区大屯豹房拆迁中享受过一次补偿安置。根据该情况,黄律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2套回迁定向安置房的房屋使用权归郑先生、小郑二人所有,该二人按照继承份额对其他七名继承人折价补偿。
2016年1月、2月,2017年3月、5月,牛栏山法庭四次开庭审理本案。郑女士也请了律师应诉,辩称:2014年的析产案件判决已经认定108平方米安置房购买指标不属于同一关系,本案起诉依据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应当一事不再理,驳回原告郑先生的起诉。而且,本案诉争回迁房屋购房指标是郑女士及其丈夫作为实际居住人给予的优惠购房资格,不属于诉争房屋的遗产。
为了刺破被告方的答辩意见,黄艳律师做足了准备工作,一方面,详细检索了相关法律规范,用规定论证定向安置房的三定三限三结合原则强调安置房“定向”“定量”供征地范围内搬迁农(居)民安置使用,由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另一方面,黄律师申请将拆迁人追加为第三人到庭参加庭审,确认定向安置房购买指标属于拆迁利益,且对于本案这种无户籍在内的“空挂户”房屋以户为单位提供2个安置指标。并且,黄律师还进一步指出郑女士夫妇二人已享受过动迁安置,给予动迁安置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的现行要求,其并不符合安置条件。就是否重复起诉的问题,黄律师则主张,生效判决并未就该财产利益进行处理,故该判决并非本案审理的障碍。
2017年6月,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将涉案两套房屋认定为遗产,而非郑女士夫妇二人财产,判决由郑先生、小郑享有两套房屋的使用权,其他继承人则由郑先生、小郑按照房屋市场价在继承份额内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