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亲儿子与继子女拆迁安置房之争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     发布时间:2021-04-10

母亲宅基地房屋拆迁得来的四套安置房中,继父拿走一套、继姐妹拿走两套,亲生的儿子却只拿到了一套,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1994年,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村村民甲再婚,甲有一独子甲一,再婚对象乙带过来两个女儿,乙一、乙二。甲与乙签订了婚前财产所有权协议,约定甲名下宅基地范围内原有的北房4间、东西厢房各2间系甲个人财产。1994年甲与乙再婚后,共同新建2间南厢房间。2003年,甲、乙以及成年参加工作的甲一共同建造北正房4间。

2011年1月30日,上述房屋赶上拆迁,北房、北正房签订一份拆迁补偿协议,获补货币约35万元、安置房2套,签约人系甲;东、西、南厢房拆开签订两份拆迁补偿协议,获补货币约24万元、安置房2套,签约人分别系乙一、乙二。

2012年3月,甲去世;同年9月,甲的母亲丙去世。

2013年,乙将甲一、乙一、乙二以及甲的父亲丁等四人列为共同被告,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析产继承纠纷,要求分割拆迁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甲名义购买的两套安置房分别归乙、甲一所有,一人一套;2、乙一、乙二购买的安置房归乙一、乙二,乙一向乙支付房屋折价款约26万元,向甲一支付拆迁补偿款约12万元、向丁支付拆迁补偿款约39.5万元。乙二向乙支付拆迁补偿款约7万元,向丁支付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款约31万元……

自己母亲的宅基地房拆迁得来的安置房,遭继父起诉分家,唯一的亲生儿子却只判得一套,甲一的心里是满满的无法接受,遂委托了黄艳律师代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6年11月,二审法院支持了甲一的上诉意见,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那么,黄律师撼动一审判决的上诉意见纠正为何?

首先,黄律师主张一审法院就遗产的范围界定不准确:①北房4间、东西厢房各2间、南厢房2间、北正房4间虽然都位于甲宅基地范围内,但部分属于甲个人财产,部分属于甲与乙、甲一的共有财产,并且,房屋面积各不相同,但一审法院并未查明房产的面积,仅查明了间数,就笼统地将房产视为面积相等直接分配比例,导致遗产范围界定不准确;②乙一、乙二对被拆迁房屋并无房屋所有权,签在其名下的安置房、补偿款实际应当为甲、乙按不同比例享有的财产,甲所涉比例应当列入遗产。一审法院并未就该两份协议项下的财产正确认定、分割。

其次,黄律师还认为,丙后于甲去世,依法应发生转继承,但一审法院未将相应继承人列为当事人,存在遗漏诉讼当事人的情形。

正是以上两点意见,促成了二审法院以事实认定不清、遗漏诉讼当事人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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