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刘某与翟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北京市顺义区的一处自建房屋抵押给翟某,该房屋自2016年10月12日至拆迁期间归翟某所有,翟某若出租,租金作为刘某借款的利息。翟某一次性给付借款90万元给刘某。如遇国家拆迁,刘某一次性付给翟某90万元,翟某收钱之日搬出此房。同日,翟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刘某90万元。
2017年11月20日,该房屋因国家征收被拆除,且补偿款已发放给刘某。但刘某迟迟不进行还款,给翟某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翟某遂转身于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
2018年2月,翟某委托黄艳律师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接到翟某的委托后,黄艳律师认真研读了当事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刘某应当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归还到期借款。另外,刘某与翟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翟某作为出借人,有权主张借款人刘某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根据以上思路,翟某诉请法院判令刘某向翟某返还借款90万元,并主张2017年11月20日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由刘某按照年利率6%向翟某支付逾期还款利率。
2018年4月,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翟某与刘某签署了借贷合同,翟某实际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故支持翟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以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综上,法院判决刘某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偿还翟某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民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它便捷且高效,相比于向金融结构借贷更受大众青睐。但是,仅仅依靠双方自觉性维系的借贷关系,容易滋生风险性和不稳定性,比如借款人无理由不归还到期借款的情形。遇到此种情况,出借人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的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