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如何认定?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铭炜、黄艳     发布时间:2021-02-25

导读:伴随“拆迁热”,全国各地陆续掀起了“拆违热”。哪里有拆迁,哪里就有拆违。通常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严重违反规划管理的建筑物。在“拆违热”的风刮起来之前,人们认为,只要是在自己的院子里或者承包地里盖房、给村委会、居委会、基层管理单位口头打过招呼了,盖房就是合法的。又或者认为,像左邻右舍们一样盖,不会出错,很少有要去规划部门办证的意识。反过来说,没有办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就一定是违法建筑么?认定违法建筑的条件是什么呢?要经过何种程序才能认定呢?今天小编就将需要引起大家重视的细节整理分享给大家……

一、违法线索发现

负责违法线索发现的主体一般认为是规划管理部门或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部门,抑或乡镇人民政府等违法建筑执法主体。而发现的渠道,可以是执法工作人员日常巡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土地管理部门等其他政府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或者媒体曝光等。

二、拆违执法立案

发现违法线索之后,相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线索核查,确定确实有违法事实发生、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应当及时立案,开展查处活动。

三、案件调查

立案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查阅、调取、复制有关证据材料,进入或者查封现场、扣押工具和材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进行询问并要求提供用地审批、建设审批手续等材料,查明违法建设的建设主体、建设面积、时间、用途、结构等,形成相关影像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测绘记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现场形成的测绘记录、勘验笔录以及询问笔录等一般需要执法对象——建设单位进行签字确认。

四、区分违法程度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正在搭建、开挖违法建设的,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恢复原貌,或先行补办手续。

对于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根据违法建筑的形成原因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处理,二不宜简单粗暴“一刀切”。一般认为,远期违法建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因政府管理不到位、默许形成的违法建筑,如果不存在严重违反规划管理情形或安全隐患的,暂列入地方台账,分阶段渐进式处理,结合规划拆迁计划稳妥消除存量。而对于听闻拆迁计划抢建、扩建的新生违法建筑,或者严重违反规划管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则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对于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建设当事人进行事先告知,保障其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程序权利,严格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在建设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也不依法复议、诉讼救济的情况下,再行向建设当事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或情况紧急需要代履行的进行代履行拆除,而不能任意执法,更不能扩大建设当事人的财产损失。

以上是认定、处理违法建筑的步骤,无疑受正当程序的限制。如果您认为程序不合法,或者不清楚拆除决定是否合法,可以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尽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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