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拆迁补偿协议,村委会是否有权强行收回宅基地?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晶宁 黄艳     发布时间:2021-03-03

导读:继城市房屋拆迁热潮之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也以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腾退、协议搬迁、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形式在各地上马。而在一些着急赶拆迁进度的项目中,会对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启用村委会帮拆、助拆、强制收回宅基地的新桥段,并冠之以“村民自治”的名义。对于村民们来说,宅基地无疑是安身立命的重要土地权益。那么,村委会真的可以说收回就收回么?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究竟依法适用于哪些情形?又有怎样的程序要求?

一、村委会依法有权收回宅基地的情形

目前,调整宅基地收回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根据前述三个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款,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的情形集中在以下领域:

①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基地;

②宅基地使用权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换言之,将宅基地用于宅基地之外用途的,村委会可以收回;

③因撤销、迁移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④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此情形是说户口未在村上,房屋倒塌后没得到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被村委会收回;

⑤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村委会也可以收回。

二、村委会收回宅基地的法定程序

实践中,有人认为,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使用权,因此,村委会代表村集体想收回宅基地就可以收回。村委会果真有权这么任性吗?

《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系统地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3大条件:

①需要满足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②需要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并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③需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符合法定收回宅基地的情形时,村委会也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而不得自行制订规则随意收回。

三、村委会可否收回不签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的宅基地?

如果涉案宅基地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房屋面临拆迁,村委会是否可以借公共利益这个抽象的概念之名,要求收回那些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村民手中的宅基地呢?实践中,已经有不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项目瞄上了这条“捷径”。

然而笔者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收回宅基地,不同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征地附带地上物征收拆除行为——前者限于集体内部调整土地使用情况,并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后者则改变土地的性质、用途。

对于村民而言,前者由村集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后者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凯撒的归于凯撒,上帝的归于上帝”,在征收项目中,应当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流程,而不能滥用村民自治进行张冠李戴,侵害村民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艳律师团队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面对自家宅基地被收回,村民往往会自乱阵脚,不知所措。殊不知,村委会、村集体侵害自己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可以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坚决捍卫自己的宅基地权益。鉴于此类做法在实践中的复杂多变,建议大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有针对性地提起程序加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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