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申请到“国家秘密”?在明律师的“探秘之旅”。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     发布时间:2021-04-14

征地拆迁业务中什么最重要?我个人认为是完整的信息。有了信息,专业律师才可以从所得的信息中找到政府机关在征地拆迁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法律问题。

如何获取到对我方有利的完整信息呢?答案无疑是利用政府信息公开这一途径。但是并非每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机关都会给我们所申请的信息,这次在明律师居然申请到了“国家秘密”!

上海市黄浦区的王女士年近七十,权利项下的房屋在黄浦区露香园路旧城区改建地块项目被纳入了征收范围。王女士慕名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黄艳律师咨询,并授权委托两位律师全权代理征收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为了解此次征收的具体情况,黄律师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上海市黄浦区露香园二期地块旧区改造合作框架协议》,但是区政府却告知申请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拒绝公开所申请公开的此份文件。

为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两位律师和王女士对区政府的违法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区政府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经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而后法院以申请公开的《上海市黄浦区露香园二期地块旧区改造合作框架协议》是国家秘密,密级为“秘密”,根据以上结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那么涉案的《上海市黄浦区露香园二期地块旧区改造合作框架协议》是否满足国家秘密的相应条件呢?

在明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且具体规定了每个保密等级的保密时间,其中“秘密”对应的保密期限应当为10年。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本案中,涉案的《上海市黄浦区露香园二期地块旧区改造合作框架协议》的标识确实“秘密★30年”,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申请公开的前述《框架协议》曾于2012年在多份公开文件中所涉及和引用,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众所周知,“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经济、政治等重要领域,若是公布将会造成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面临严重危险,但是反观涉案的《框架协议》,已经被政府机关多次引用,已经不具备保密的必要性,也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面对这份漏洞百出的“国家秘密”,在明所的两位律师充分地阐明事实、援引法律,指出一审判决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并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高院法官查明事实,依法纠正一审的错误,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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