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被违法拆除后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左倩哲     发布时间:2021-04-14

伴随“拆迁热”,全国各地陆续掀起了“拆违热”。哪里有拆迁,哪里就有拆违。出现这种现象,跟我国很长时间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到位有直接关系——在很多地方,农/居民盖房子,只要是在自己的宅基地/承包地里建的,一经村委会或基层管理单位同意了,直接就把房给建起来了,没有要去规划部门办证的意识。而有的地方,即使农/居民提出办证,也因当地统一都没有这项办证的流程而办不了证。根源上无证的实质,往往使得农/居民面对“拆违”执法时相当无力。

因为无证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这样的定性往往无可厚非。不过,不经合法的程序将这样的违法建筑拆除,执法机关是否要向建设人进行赔偿呢?有一种意见认为,违法建筑本身就不具有合法属性,执法机关依职权强拆没有损害建设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拆除与违法拆除的结果是一样的,故而不应当进行赔偿。这种意见是不准确的。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据此可知,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就违法建筑而言,虽然房子因无证不受法律保护,但建设房屋的建筑材料却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因此,违法拆除违法建筑,将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的损失,该项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对于上述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最高法行申12号《行政判决书》中已经有充分体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中的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当事人建筑材料合法权益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另外,如果行政机关不依照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导致建设人发生室内物品损失的,比如屋内家具、机器设备等物资遭到损毁,行政机关亦应当按照市场正常价格进行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中已经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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