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无证建筑的补偿问题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桂媛媛     发布时间:2021-04-14

我国在20世纪8、90年代历经了一段住房紧张的困难时期,于是,在该时期形成了大量自建房。而在此后一段较长时间,由于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并未实施到位,无证房仍然基于各种需求陆续产生。对于房主而言,这些无证房与有证房是没有差别的,属于自己的“家”。

然而,一旦房屋被征收,“家之不家”的时候,无证建筑就成为了房主的心病,因为一纸征收决定下来后,往往会出现如下情况:有关部门拿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找上门,告诉房主,住(经营)了多年的房子是违法建筑,要求限期拆除。若房主拒绝,有关部门就会强制拆除,后果自负。往往房主心下明白,有关部门是借着拆违逼迁。尽管这种做法不地道、不合理,房主却只能手足无措。因为,有关部门要求证明房屋的“合法性”时,房主确实无力辩驳。

实际上,无证建筑并不等于违法建筑,更不能上来就作为违法建筑要求拆除: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亦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启动后,应当由征收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先行根据合理性、公平性原则对无证房进行合法性甄别,将存在根本性违法情形如即违法占地、压占道路等严重妨害规划的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而不存在根本性违法仅仅是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情形如在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建设、不违反当地规划要求而仅仅是没有办理相应审批的建筑物则登记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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