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的启动条件及程序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刘天慧     发布时间:2021-04-14

2015年6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部署,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1800万套,农村危房1060万套。这一顶层制度设计决定了“十三五”期间,棚户区改造将成为我国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棚户区改造,即对具备棚户区特征的连片建筑进行改造。所谓棚户区特征,通行理解为房屋呈简易结构、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

要达到棚户区改造、对原住民进行房屋征收的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实施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一般应当证明棚户区内“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所谓“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是否构成危房,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过调查、现场查勘、检测验算等程序后出具鉴定文书。

棚户区改造不仅要符合前述基础条件,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实施征收:

1、将具体棚户区改造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十三五”规划;

2、就棚户区改造及征收的必要性、公共利益性质进行听证或专家论证;

3、 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项目是否符合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对项目用地进行用地批准,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4、 由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

5、由城乡规划部门进行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并出具“一书两证”;

6、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7、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并组织方案论证、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如果棚改范围内多数被征收人对方案有异议的,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进行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在这里,有必要强调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有的地方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征收,但并不在原地重新进行改善居民条件的建设行为,实际是囤积土地以备后续出让,该类改造的合法性值得斟酌,甚至应当予以推翻。

9、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之后,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启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10、如果是针对农村危房的棚户区改造,则应当先行完成集体土地征收。

棚户区的改造有严格程序要求,不是简单地说想改造就改造。作为棚改对象,要对棚户区改造的启动条件及程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才不至于在改造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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