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村民身份
来源:本站     作者:国艺凡     发布时间:2021-04-14

导读:随着土地资源日渐成为重要的自然资源,集体土地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时的土地补偿费分配被越来越多的人们关注。而随着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的加剧,谁有权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谁有权分得土地补偿费,也引发了大量矛盾。要妥善解决这类问题,关键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过程中曾尝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作出规定,但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最终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类重大事项进行规定。”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尚未作出立法解释,所以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二、实践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采取的做法

从实践来看,目前各地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界定:一是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以广东出台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浙江出台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为代表;二是按照村规民约民主决定,以四川成都双流县部分村集体通过建立村民议事会确定普通成员权和特殊成员权为代表。2017年初,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提倡在各地县域范围内出台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性意见,最后由集体组织成员共同民主讨论、民主决定,即谁是成员,农民公认。

由于立法规定的模糊性,村规民约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认定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门,并不统一,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种:(1)双重标准,一方面要求户籍在村内,另一方面则要求在村里长期稳定地生活;(2)事实主义,要求村民实际上与村集体形成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3)登记主义,单纯以户籍为标准。

值得警惕的是,村规民约在这场认定中占据了绝对主动的地位,难免产生侵害村民权益的情况。比如,重庆市大足县北禅村二社有村规民约规定,“要想领到土地转让补偿款,要先到医院做贞洁鉴定。”理由是,“有的社员怀疑她们出去嫁了人,没回来下户口,继续赖在社里享受福利。”如此村规民约,完全侵害了女性的人格尊严,亦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抵触。又如,有的村民委员会以自治名义,频频任意改变村规民约的内容,完全不符合法律稳定性的要求,村民完全不知该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非常不利于村民的利益保护。

三、村民权利被侵害的救济

“无救济,无权利。”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村民可以享受相关集体福利的前提条件。如果村民认为村规民约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分配集体福利、发包集体土地时存在区别待遇的行为且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要求确认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实现成员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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