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断路逼迁,被逼迁人可以这么办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王韶东     发布时间:2021-04-14

导读:禁止逼迁四个字应该已经成为一项常识。不过,总有一些地方、一些拆迁实施单位,为了达到尽快促成签约搬迁的目的,会采取一些逼迁手段。断路逼迁就是其中并不少见的一种。在笔者代理的陕西西安、山东潍坊、江苏南京的几起案件中,委托人即遇到了主要通行道路被挖机挖坏、或主要通行道路被碎砖瓦块、建筑垃圾堆实无法通行的情况,日常出行真正是举步维艰。此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并非只能忍气吞声、自谋“出路”,而是可以另辟蹊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应对办法一:收集断路逼迁的证据

有的拆迁方之所以明知禁止逼迁仍然屡试不爽,是因为这一招虽是滥招,但可能管用,没走的住户一来可能因为生活不便利不得不搬,二来可能因此丧失长期坚守的信心和勇气。对此,遇到逼迁的被拆迁人应当知己知彼,首先做到对对方行为的违法确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3款、第31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4条、中纪办﹝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4条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中断道路通行的非法方式逼迫搬迁,有禁不止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此,法律是站在被逼迁人这一方的,被逼迁人完全能够绝地反击。而反击的第一步,就是积极收集证据,固定非法断路逼迁的事实。

应对办法二:锁定责任主体,可起诉、可申请上级机关查处追责

现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对规范,主体明确。如果发生断路逼迁,通常锁定责任主体为房屋征收部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类型相对复杂,有的以项目部负责推进,有的则以村委会或村镇两级腾退、协议搬迁形式实施。所以这类项目一旦发生断路逼迁,首先查明项目的责任主体,如果项目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或其部门,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责任主体恢复道路通行条件,保障未搬迁居民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如果项目的责任主体只能找到村委会等民事主体,则可以根据《公路法》及地方性公路管理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要求交通主管部门对占用、破坏公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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