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情况?
来源:本站     作者:国艺凡     发布时间:2021-04-15

村民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关于其是否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上的被告,受行政诉讼相关法律的调整,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目前,该条成为村民委员会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坚实后盾,实践当中也在由最初的颇具争议渐渐发展为可以受理、审查、作出判决。具体的,到底什么样的类型属于可以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进行分析。

一、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法可以以村民委员会作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机关,但是基于便利、对乡土风俗的熟悉,村民委员会常常会被赋予一定的职责,对村内村民实施一定的管理。在此情况下,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该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准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标的。并且,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如果具体的行为是村民委员会实施的,但是以其他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此种情况下也不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

一般认为村民委员会实施的下列行政管理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乡统筹、村提留等有关费用的收缴;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村民户籍关系的变更。

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果村民委员会实际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具体行为,则不应当认定为准行政行为或者村民自治行为,而是应当认定为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以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实际中,行政机关有书面委托村民委员会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这种认定存在委托关系事实比较清楚;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出具委托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文件时,如何认定委托关系成立需要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在具体行为中发挥的作用已经超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而是实际主导、组织和控制,村民委员会的行为也超出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法律定位,那么该行为不属于村民自治行为,而是认为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如果既不存在书面委托文件,亦不存在前述行政机关实际主导、组织和控制的情形,一般应当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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