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退赔——赔偿领域的霸王花
来源:本站     作者:李晶宁     发布时间:2021-04-15

导读:提起“赔偿”二字,大家往往会想到民事赔偿、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而刑事退赔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毕竟,刑法的功能与谦抑性令其显得铁骨无情,只讲刑罚不管赔偿。但“责令退赔”却实实在在规定在我国《刑法》里,属于刑法原则性规定。那么“责令退赔”的性质到底如何认定?“责令退赔”又如何执行?今天我们就来一同探讨关于刑事退赔的问题……

 

【“责令退赔” ≠ 财产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令退赔”是被害人合法财产被犯罪分子违法侵占后恢复原状的补偿方法,从性质上讲属于民事赔偿。

所谓“退”是将违法所得中的原物从犯罪分子处追缴后返还被害人;所谓“赔”是在退还不足的情况下,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强制执行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因“责令退赔”的标的物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且退赔后财产仍归还被害人所有,故其本质不是一种处罚,不应该被视为财产刑。

【“责令退赔”的霸道性】

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结合法律规定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责令退赔”虽然本身属于民事赔偿范畴,但却不能由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解决在“责令退赔”范围内的财产问题。换言之,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不能就此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而只能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一并宣告被告人承担退赔责任。

可见,虽然责令退赔并“不起眼”,但着实很“霸道”,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在救济途径上又面临多一道的屏障。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经常将财产处置权与物权弄混。执行阶段待处置的财产定性事关重要,是否涉及赃款赃物是执行处置的根基。所以若审判阶段法官对涉案财产的性质认定存在问题,那么对于本就损失惨重的被害人无疑是雪上加霜,且执行异议与回转程序复杂,又要费时费力。

 

【关于“责令退赔”的执行】

执行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经学者考证,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难题:

1、人民法院应否正式立案受理?

2、如果责令退赔的特定款物已被第三人占有或者已在第三人名下,执行法院能否直接对该第三人或者该特定款物执行?

3、如果刑事判决未认定赃款赃物去向,执行法院能否裁定某项财产即为本案赃款赃物,而直接对占有该项财产的第三人执行?

……

其实最基础的一问应该是到底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刑事判决书中的“责令退赔”能不能作为执行赔偿的依据。

对于这一问题,学界、司法实践界不乏热议讨论,笔者认为,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理由如下:

1。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必由之路。当前,此类案件被害人不能就此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而只能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一并宣告被告人承担退赔责任。“权利的实现有赖于程序的保障,判决的权威最终需要落实于强制执行。”若人民法院不受理被害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就剥夺了被害人的救济权利,也使刑事退赔判决成为纸上谈兵。

2. 。人民法院受理退赔判决执行申请依法有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这里,法律规定的表述为“财产部分”而不仅仅是“财产刑”。结合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财产刑以外的其他含有财产内容的判决,比如退赔判决,理应也包括在内。

3. 法无禁止则自由。对于当事人来讲,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无相反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申请“责令退赔”判决的强制执行。所以,当事人大可去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对于法院方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中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条兜底条款表明,即使未明确列举责令退赔的判决如何执行,但,仍然属于其他法律文书所涵盖的范围,执行机构执行法定职责无可厚非,这是其基本职能,也没有不予执行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至于能否直接对实际占有赃款赃物的第三人或者未经刑事判决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进行执行,这是刑事退赔判决执行有别于普通民事执行的比较特殊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刀切地选择“能”或“不能”,要看实际上的法律关系如何,刑事审判最强调看得见的正义,最讲究证据与程序合法。执行刑事退赔判决也应当更加严格地坚持“执行有据”原则,防止以执行裁定代替刑事判决,越权干涉实体争议,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应该坚持“实体无异议,执行有据”如果能明确认定属于“责令退赔”适用范围内财产,那么可以被宣告执行,否则应当考虑通过其他适当的诉讼程序先来定分止争。

 

综上,刑事退赔看似简单明了,只需一纸判决且免去了附带民事诉讼,但执行细节与具体程序方面会丧失确定性、规范性标准,让人无从下手。当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积极行动,尽早获取专业律师的帮助,借助其专业力量,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王嬿. 刑民交叉执行模式研究[C].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3卷 总第27卷)——法治理论与实务文集.:上海市法学会,2020:140-144.

 

[2] 黄奕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实务疑难法律问题解答(讨论稿,未成文)——关于对刑事退赔判决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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