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     发布时间:2021-04-15

导读: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最关心的还是补偿多少的问题。而为数不少的被征收人,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之后,才发现自己签的补偿比较少,或者发现补偿不全面。而有的被征收人,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家属签了家里房屋征收的补偿协议。还有的则是亲属间共有的房屋被其中一方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这些错综复杂的签约情形,往往令人们迟疑协议的效力。本文遂就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逐一罗列。

法律分析:

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既适用《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征收补偿协议效力的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关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为基础,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在依法行政原则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之间进行衡量。

一、不具有签约资格的行政主体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实施征收行为,有权与被征收人签订正式补偿协议的行政主体,应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征收部门、委托的实施单位。实践中,由实际负责动迁的村委会、项目建设单位等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的单位出面签订的补偿协议,则属于无效协议。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征收补偿协议,需要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自始无效。

三、就不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实践中,有的征收项目存在少批多占、未批先占等违法情形。如果以征收名义签订补偿协议,而房屋实则不在征收范围内,那么征收补偿协议存在签约依据不足的违法情形,应属无效。

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签订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实践中,由房屋所有权人的亲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类签约行为,如果事先未得到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签订的协议也未经房屋所有权人追认,签约人签订协议后也未取得房屋的处分权的,则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

五、部分共有权人签订且征收方知情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例外的有效情形限于第三方不知道存在共同共有人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情况。比如,夫妻共有的房屋,只有一方签字的补偿协议无效;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的房屋,只有部分继承人签字的补偿协议无效。

六、《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前述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均构成无效合同。

七、起诉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行政协议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而行政行为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因此,当事人提起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之诉不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452号建议的答复》中已做相关阐述: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确认该行为无效。

小编提醒:

征收实践中,征收方往往穷尽各种手段以实现高签约率。被征收人一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因为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等于一切归零,司法机关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往往十分保守,只有补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且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才可能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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