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一直不交房怎么办?
来源:本站     作者:王韶东     发布时间:2021-04-15

导读:自家的房屋被征收征用,很多人选择忍气吞声接受并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补偿协议。大多数协议中都有关于安置房的约定,交房期限三年至五年或更多不等。但是开发商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安置房不能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内交房,有的地方十几年都未交房,那么,没有安置、漂泊在外的拆迁户应该如何应对?

一、擦亮双眼谨慎签署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补偿协议是否清楚明了直接关乎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只要协议合同约定具体事项,被拆迁人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拆迁房的违约问题启动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令拆迁房交付房屋,并依法向被拆迁人给付违约赔偿。

关于安置房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交付时间一定要写明。因为一旦发生逾期交房的行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协议就是可以充分证明拆迁房违约的证据。如果没有约定交房的时间,拆迁方可根据并未开始建造安置房,也并未拒绝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来进行抗辩,很可能被拆迁人要求履行补偿协议、交付安置房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超期未交房拆迁房的违约责任

关于补发过渡费的问题。一般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会约定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如果超过约定期限拆迁方没有房子交付,被拆迁方得到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还是按照好几年前发放,显然不能满足需求。因为临时安置费一般是结合当时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为满足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需要,确保被拆迁人的生活质量而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作出的调整。因此,按照现有的居住标准补发过渡费是更加合理的。

另外,实践中,有些地方安置房十年未交付,安置补助费依然按照百分之四十的比例进行发放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一般来说,安置房交付逾期时间越久,过渡费增加的越多。比如《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双倍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各个地方的补偿标准不一致,因此,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对有关过渡费的问题一定要清晰。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拆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安置房超期不能交付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根据因长期违背落实安置房受到的实际损失酌情予以确定。

最后,重者恒重,签订协议一定要擦亮双眼,自己不清楚怎么防止风险的发生,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辨明协议内容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后来拆迁方不履行合同,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等途径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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