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性质不同,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存在差异。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此,房屋价值的补偿首先要确定评估时点的问题,具体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其次,“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一般是指被征收房屋所在片区的房价。比如,周边房产的交易价格已经达到1万多每平方,理论上拆迁方应该以不低于这个标准的价格进行补偿,并且评估机构也应当适用“市场评估法”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定价,补偿定价不应当出现低于1万甚至更低的差距。
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该考虑到被拆迁人的生活生计,保证被拆迁人不会因为拆迁导致从此居无定所,不会因为拆迁导致生活水平降低,这是一条基本原则。有比较多的地方,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也有直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的情况。因此,如果自家宅基地房屋面临拆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考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最终的补偿标准。
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此,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就是说,若被拆迁方更加倾向于安置房,那么拆迁方应当按照相应的置换比例进行安置。
二、跳出思维误区,争取更多补偿。
了解了补偿标准的基本概念,如何争取更多的补偿呢?有的被拆迁方会说,再等等吧,或者说,耗着他们,我就往后拖,抱着“等”、“耗”的想法去处理问题,认为只要撑得住,拆迁方最终会因为拆迁进度等压力而接受被拆迁方的期望补偿。这是一种典型错误的想法。因为拆迁方有权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强制拆迁。如果房屋被强拆之后,维权的路径相对来说就会小很多,届时可就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了。
根据大量成功案例总结的经验,一个整体、系统的策略是争取更多补偿的关键,要对拆迁项目整体程序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项目、征收相关文件、评估相关瑕疵等,加以律师参与的调解谈判、诉讼等手段扭转乾坤,一步步的争取更多补偿。
维权的手段较为复杂,维权手段流程之间也要衔接好,导致补偿过低的因素不仅仅包括上文提到的,还是需要因地制宜,自己不清楚补偿标准可以咨询专业征收拆迁律师,并由征收拆迁律师代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