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征收“六步走”是什么?被征收人又该注意什么呢?
来源:本站     作者:郑远航     发布时间:2021-04-15

导读:

2019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布,其中对集体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土地征收将按照“六步走”的方式进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已近一年,今年及以后启动的新土地征收项目也将按照“六步走”的征地程序进行,下面笔者将为大家介绍土地征收“六步走”是什么、新程序对被征收人将产生哪些影响,以便大家在土地被征收时妥善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一、什么是土地征收?

首先,向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何为“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二、那么“土地征收”的“六步走”是什么呢?

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对集体土地及地上物、房屋的征收程序进行了调整,并且在程序设定上也参照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具有逐渐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趋同的趋势,这种变化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所以对我们广大被征收人来说,更应了解土地征收程序,清楚我们在土地征收中拥有的法定权利。

下面就为大家具体介绍“土地征收”的“六步走”程序以及我们在各个程序、阶段中所拥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在土地征收获得批准前,应当履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并听取意见、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六步程序,此即是土地征收“六步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一步: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进行调查主要是对拟征收土地的种类、权属、面积、地上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往往作为后续确定补偿、安置结果的重要依据,对被征收人极为重要,所以被征收人在配合调查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调查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情况,如出现少评、漏评地上物或者漏算面积等情况,一定要在土地现状调查阶段提出,一般在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后,也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被征收人一定要关注公示的调查结果,如与土地、地上物实际情况不符,一定及时提出异议,切不可放任不管。

第二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征收土地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进行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对预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此次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顺应趋势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土地征收的必备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与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同步进行,但不论在何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都是必不可少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维护社会稳定、避免社会矛盾十分重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土地征收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更有利于保障我们被征收人的权益。

第三步:土地征收公告并听取意见。

土地征收公告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重要方式,土地征收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事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公告的时间及进行公告的位置均有明确规定,即“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进行公告,并要求征地实施人“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征收人看到土地征收公告后,一定要了解征地公告内容,积极提出意见,行使我们的参与权。

第四步:听证程序。

在土地征收程序中听证程序的引入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亮点之一,对于听证程序,我们可能还不熟悉,以下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听证”。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意见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征收程序中引入听证程序,是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申请听证的条件,即“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征收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在被征地村民提出听证申请并参与听证时,也应同时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进行,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记住“5个工作日”这一期限,即在收到土地征收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申请,听证机关才会组织听证。。

第五步:补偿登记。

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延续了原先的土地征收程序,被征收人需持不动产证书进行登记,只有在登记之后才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这一程序中,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提前准备好如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动产证书等权属凭证。

第六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签订补偿协议是征地程序最核心的环节,在原先的征地程序中,签订补偿协议是在征地获得批准后进行,而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签订补偿协议是在征地批准决定前,且可以对足额支付补偿的时点进行约定。对于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此处确定“个别”的标准,还需在后续规定或实施条例中进行完善。同时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对补偿安置结果一定多加考虑,谨慎决定是否签订协议。

 

三、律师提醒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设置了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及监督权的“六步走”程序,同时也赋予了被征收人提出意见、申请听证等法定权利,被征收人在面临土地征收时,要关注征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积极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客观、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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