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取得合理的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可以说是每一位被征收人心之所向的。不过,随着城市化建设已经日趋成熟,规模化征收拆迁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所以,无论是否此前经历过征收拆迁,人们对于征收及补偿安置的相关话题都已不再陌生。所以,在有的征收项目中,会存在一部分被征收人因担心自家补偿标准不合理,像刺猬一样把自己包裹起来,将拆迁方人员、入户评估测量的人员一律拒之门外,认为只要自己这样往后拖时间,拆迁方就会妥协,最后就能够达到提高补偿。不过,此种做法真的可以让人们得偿所愿么?
一、拒绝入户评估并非打开合理补偿之门的万能钥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一般来说,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市场价值需要通过评估确定。而装饰装修、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不属于必须评估项,能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行评估确定。另外,征收部门也会委托评估机构对产权调换房源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后续产权置换结算差价提供依据。当然,实践中也会存在产权调换房屋按政策优惠指导定价确定的情形。
由此可见,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具有必要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评估师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陪同入户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并做好实地查勘记录。被征收人应当予以协助,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如果出现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的情况,比如将征收部门人员和评估人员拒之门外,评估师、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在勘察记录上记录,并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然后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房屋基本情况资料,参考楼栋、楼层、户型、面积等方面相似的其他被征收房屋估价结果,进行参照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因此,被征收人不让入户评估,不等于征收方无法完成评估。并且,实践当中,有不少参照评估的实例,因为没有实际入户,评估报告中存在不少漏项的问题,被征收人的补偿不升反降,得不偿失。
二、评估报告不合理的应对措施
既然拒绝入户评估的办法不灵,被征收人不妨改变思路,从评估公司的选定,到评估公司的入户,再到评估报告的送达,都高度重视,充分行使自己的参与权、异议权,对于有疑惑的文件也不要随便签字。此外,在拿到评估报告之后,对照自己房屋实际面积、财产情况、与相应估价结果进行比对,如果发现评估结果不合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估价结果不服的,需要及时提出评估复核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当然,房屋征收评估属于资产评估的一个具体业务分支,不单纯只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还可以视具体情况根据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救济,但不能不管不顾,拒收了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复核评估的期限较短,只有十天的时间,一则需要及时提出复核申请,二则需要充分梳理异议意见及理由、依据,全面提出针对性意见,才可能有比较好的结果。如果乱提一通,不仅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还可能浪费宝贵的异议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