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 湿地公园项目未批先占,国土局不作为终判违法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左倩哲     发布时间:2021-04-11

2016年初,何先生承包的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兽医站被纳入湿地公园项目征地范围。对于重建了兽医站年久失修房屋、又向村委会交过了土地使用费的何先生来说,征收无疑兹事体大,他前往镇里、区里相关政府部门问询动迁补偿安置事宜并试图早日协商搬迁,但却连连遇冷,没有人关心他的动迁补偿。但与此同时,周边被政府部门强拆的房屋却越来越多。何先生意识到,“讲道理”已经不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016年3月底,何先生委托了律师,理性维权之路的序幕就此开启。

常说“政府信息公开”是办理征地案件的“三板斧”,在接受何先生的委托之后,承办律师黄艳即向峰峰矿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湿地公园项目的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等信息。后来,区政府答复称,湿地公园项目的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未批先占”的弦外之音令何先生困惑,一个庄重的政府大项目竟会“不合法”——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项目需要涉及集体土地的,必须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但是,湿地公园项目还没有取得任何征地批准手续,便已经开始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这种未批先占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我国土地制度,也使得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面临侵害。

2016年5月,黄艳律师拟好《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交由何先生提交给了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但直至8月,没人任何政府部门给何先生作出答复。《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黄金法则”,黄艳律师指导何先生以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不作为之诉。

2017年5月,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审结案件,判决被告峰峰矿区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后60日内对原告何先生提出的土地违法查处进行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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