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村委会村务不公开,法院判令镇政府督促公开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刘天慧     发布时间:2021-04-11

古罗马的西塞罗在其名著《法律篇》中提及“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最近,拿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作胜诉判决的甲对这句话有着强烈的共鸣。

陆先生是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联西村村民,2013年11月,因南大地区综合整治一期项目,名下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动迁过程中,陆先生试图了解联西村及下属村民小组向驻村企业租赁土地的具体范围、面积、相应的租赁合同等情况,但苦于缺乏实现路径。与此同时,动迁补偿安置事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也使得陆先生压力与日俱增。2017年4月,陆先生决定委托律师提供一揽子法律代理服务。

承办此案的黄艳律师介入案件之后,认为陆先生想要了解的事项属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陆先生可以通过村务公开的渠道了解获取相关信息,遂指导陆先生于2017年4月19日向联西村村民委员会提交了村务公开申请材料。然而, 村委会并没有进行答复。2016年6月23日,黄律师又指导陆先生申请大场镇人民政府对联西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督促。不过,该申请仍然犹如石沉大海,渺无音讯……

2017年8月下旬,陆先生在黄艳律师的指导下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大场镇人民政府限期履行督促联西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2017年9月31日,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大场镇人民政府具有对下辖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村民反映的村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责令纠正的法定职责。被告大场镇人民政府对原告陆先生的申请未给予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据此,法院判令要求被告大场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六十日内对《申请书》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给予原告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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