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十 村委会做主土地悄征收,时隔5年村民复议确认批文违法
来源:本站     作者:黄艳、李非凡     发布时间:2021-04-11

导读:

2020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农民群体对于集体土地变性为国有土地总是后知后觉。对他们而言,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异议权,多数时候仿佛都是纸上的权利,看起来很近,用起来很远。他们之中,十有八九可能认为,盖着政府红彤彤钢印的征地批文总不会是唬人的,征了也便征了,不可言说。事实果真如此么?未必。

基本案情:承包地出租十余载,租金没了,地也没了?

2001年12月,坐标河北省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某村,家家户户基本都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书》,将自家的承包地出租给村委会,由村委会对土地统一平整后开发建设了废旧钢铁交易市场。作为对价,村委会每年向村民支付租金。

2013年12月,任丘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对废旧钢铁交易市场进行了执法,认为该市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关于非农业建设不得占用耕地的规定,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后村委会自行拆除了市场,恢复了土地地貌。

市场不复存在,村委会也便不再向村民们发放租金。没有收益就没有分红的逻辑,村民们默默地接受了。而废弃后的土地,也在残垣中持续荒废了一年又一年。

2019年年初,沉寂的村子突然间因为施工器械作业的嗡鸣声沸腾了,一支施工队伍用蓝色围挡将市场废弃土地画地为牢。不明所以的村民去问村委会缘由,村委会说地早被征了、被卖了,现在买主计划施工用地。有些思路活跃的村民,听闻消息后便委托律师做了政府信息公开,一探究竟。很快,他们便拿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作出的《关于任丘市2014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该批次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地块,其中1号地块4.555公顷即为废旧钢铁交易市场废墟。

土地就这样失去了么?消息在村民们之间炸开了锅。很快,村民们推选了王先生等13人作为代表,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关于任丘市2014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为了打赢这场硬仗,村民们众筹了费用,委托了黄艳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相关法律事宜。

案件结果:细节辨法析理,时效抗辩胜出,批文被确认违法

黄艳律师承接案件后,及时到河北省人民政府司法厅进行了阅卷,详细了解了省政府的答辩内容和相关举证情况。河北省人民政府一方面认为《关于任丘市2014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程序合法,完全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作出,用地范围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符合规划要求,未占用基本农田,不存在违法情形;另一方面主张,原任丘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4年9月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张贴了《征地告知书》、2015年1月张贴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已经得到保障,王先生等村民最迟应当于2015年1月即知道该征收土地批复,其于2019年4月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出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其复议申请应当依法驳回。

省政府的答辩无疑技巧娴熟,而时隔五年提出的复议申请有没有超过时效,也令村民们担忧不已。黄艳律师将阅卷回来的《征地告知书》、《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给村民代表找村民们集中确认,有没有见到过这两份公示文件。最终几百名村民纷纷签字确认从未见过这两份公示文件。村民们的联名证明,被黄艳律师作为证据补充提交给了省政府司法厅。

而针对征地批文的一百多页证据,黄艳律师也在详细研究后提出了一份详实的法律意见书,精准地指出了该批复征收土地行为多处违法之处,举之如:①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未告知被征地农民,批前并未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②土地现状调查阶段认定被征收4.555公顷土地系建设用地——即根据废旧钢铁交易市场用地情况认定,土地使用权人签字仅有村委会负责人签字,但该宗土地实际为耕地,有申请人王先生等村民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证,那么该批文存在地类认定错误,欠缺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③征地报批前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未告知被征地农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现有证据中村民代表会议一致同意放弃听证、同意征收的会议纪要不属实,村民委员会无权决定以村民代表会议替代村民大会,而村民代表会议更无权代表全部被征收人放弃听证。

黄艳律师的前述意见最终被复议机关采纳。2020年6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批前告知阶段未告知被征地农民,现状调查也未由被征地农民确认,程序违法,对被申请人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涉案征地批文错误地将耕地认定为建设用地,地类认定错误,并因此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决定确认《关于任丘市2014年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违法。

律师说法:征地批复并非一律合法

通过本案,黄艳律师想提示大家的是,尽管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作出,主体行政级别很高,但由于实践中事实情况比较复杂,征地环节出错、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也是存在的。如果存在这类情形,只要收集好充足的证据,在足够精细和专业化的操作下,其违法点仍然会被彻底揭露、证明,进而撼动征地批文的效力、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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