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十七 快速路建设多歪招,真理不走快速路,但永远在路上。
来源:本站     作者:李晶宁     发布时间:2021-04-12

案件回放:

周先生在J市Z区北环路2号拥有房产,房屋含一幢五层楼房、一间砖木结构平房、一间简易结构平房。2017年4月,上述房屋因J市Z区城北快速路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至今周先生尚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亦未实际得到征收补偿安置。Z区城北快速路项目由Z区人民政府主导,并成立城北快速路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而项目部抽调了Y镇、B村工作人员补充项目部成员。2017年9月8日,区长夏光宏督办城北快速路项目,要求项目部“清零”攻坚,对剩余自然户“清零”。2018年4月16日上午,周先生一家被限制人身自由后,J市Z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城北快速路建设协调指挥部项目部主任、Y镇城北快速路征迁项目部负责人组织拆迁公司等相关人员对周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拆迁实施主体限制周先生一家的人身自由,想要快速行动,速战速决,但殊不知欲速则不达。面对对方的不通人情、不留情面,周先生也下定决心,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于是,周先生委托了经验丰富的黄艳律师,来助其一臂之力。在黄律师的指导下,周先生最终以Y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强制违法与行政赔偿之诉。

● 快速路建设抢时间,拒绝承担责任拖时间。权利会被牵制,但没有消灭。

由于强拆行为发生在2018年,在此期间,周先生也状告过其他行政机关,从未放弃启动诉讼程序。但被告仍以周先生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想要逃避责任。而法庭上, 法官也将“本案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作为了一个争议焦点。面对这一质疑,黄律师毫不慌张,心怀法律,手握真理,自是淡定从容。庭上,黄律师简明扼要地指出,因行政诉讼错列被告而耽误的诉讼时间不属于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最终,法院也作出判决,认为本案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确认Y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句话大家可能已耳熟能详。但,起诉期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一项意在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的制度。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他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而根据司法解释,“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被耽误的时间”是指基于地震、洪水等客观因素耽误的期间,或者基于对相关国家机关的信赖,等待其就相关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的期间。

本案中,周先生,一直都在积极寻求救济,不能算“躺在权利上睡觉”,如若因为非其自身的原因被拒绝受理其本次起诉,则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意图相悖。

法律程序中有许多涉及“时间”、“期限”的问题,如果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错过了期限,很有可能权利争取无望。所以,当事人遇到纠纷必须积极行动,尽早获取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免错过时机而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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