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十八 上级政府拆迁、下级政府拆危?洞察强拆真相,双双被确认违法!
来源:本站     作者:乔铭炜、黄艳     发布时间:2021-04-12

案件回放:

● 县政府的征收

P先生等13户系Y县角奎镇发界村颜家营组村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在此修建房屋。2017年6月12日,Y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印发Y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18年11月21日,Y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征收角奎镇新场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P先生的房屋位于通告区域范围内。

● 镇政府的排危

2019年6月1日,J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发界村颜营组彭家河坝D级危房进行拆除排危的通告》与《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告知书》,将P先生的房屋认定为D级房屋,告知其必须于2019年6月3日前自行拆除,限期内未拆除的,J镇政府将依法拆除。2019年6月15日,P先生的房屋遭到强行拆除。与P先生共命运的还有同村其他12户村民。

● 强拆的真相:排危还是变相强拆?

村民们感到自身的权利被侵犯,遂四处寻求律师帮助,最终选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艳律师团队。具体负责该案件的王立志律师在对案件相关材料进行了解之后,根据《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之相关规定,以Y县人民政府作为涉案土地的征收人,在征收程序启动后,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强拆房屋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为由,代委托人以Y县人民政府、J镇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了强拆违法之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P先生等13原告的房屋被强拆,是J镇人民政府根据《关于对发界村颜营组彭家河坝D级危房进行拆除排危的通告》与《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告知书》实施的排危行为,故对Y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裁定驳回起诉。

面对败诉,P先生等13人与律师均没有放弃,坚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本着据理力争的态度,提出上诉:Y县政府实施征收行为在先,J镇实施“排危”行为在后,两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可谓无缝对接、紧密相连。况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之相关规定,本案的危房认定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对象、认定方法、认定程序,那么究竟是拆迁还是“排危”不得而知,且P先生已在此居住几十年何来危房之说?另外,在P先生房屋被拆除现场,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消防在内的几个部门均参与了此次的排危行为,强拆现场亦有县政府相关领导在场,合法合理的排危不会如此声势浩大,镇级政府亦不具备组织几个部门的动员协调能力。综合各项事实要素来看,县、镇两级政府应当是在假借排危之名、行强拆之实。

掷地有声的上诉,最终守得云开见月明: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了相关事实认为一审裁定确实存在错误,遂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发回一审后,新的小插曲又来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为程序性问题,准备仍然以书面形式审理该案。忠人之事的王立志律师及时提出了异议:法院未按照《行政诉讼法》八十六条的规定询问当事人,本案亦不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类不能开庭的案件,如坚持书面审或有程序违法的风险。如此实力说服方式下,重审一审法官采纳了律师意见,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最终判决确认Y县人民政府、J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这场漫长的诉讼“拉锯战”也最终以正义一方的胜利画上句号。

律师说法: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北京在明律师杨在明主任曾说,“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还具有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政治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需要在立足国情、省情的基础上,综合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文明做法,提出适合本土的合理的土地征收法制体系,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本案中,地方基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故意混淆相关概念,假借危房改造的名义变相强拆村民们的房屋,试图达到以低廉的价格完成补偿、高效完成拆迁的目的,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面对“套路式”违法,老百姓更需要专业的律师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我们一步一步地提高自身维权意识的同事,也能够推进一方主政者在法制之路上与时俱进,建设出更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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