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某村庄一家家具家工厂和一家鸽子养殖场的老板。因经营有方,不仅自己获利,而且带动了周边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为此,李先生多次受当地政府的表扬。但一场突如其来的国际汽车城及城市道路建设拆迁,改变了这一切。李先生本身不反对拆迁,但由于补偿估值低——仅仅只有300多万元、远远低于实际损失情况,他不愿意配合拆迁,因此招来了村干部组织群众堵厂、消防机关要求消防整改等一系列麻烦。不堪其扰的李先生最终决定进京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生活。
经过一轮全面咨询讲解,李先生决定委托黄艳律师承办案件。黄律师循例先展开了项目合法性调查,调取项目征地批文、立项批复、规划许可等手续。前两项回复很迅速,而规划许可的信息公开之路却一波三折:岳阳市规划局称由岳阳楼区规划分局公开,岳阳楼区规划分局称由新设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公开。李先生只得重新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国土规划建设部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然而,他仍然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再一次的“冷遇”,只能诉讼为继。介于管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当时并无很明确的规定,黄艳律师选择由岳阳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共同被告,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不少人对李先生的胜诉并不抱希望:李先生当时为了显示诚意,直接将信息公开申请表送到了管委会,而管委会利用了这一点,在答辩状中辩称并未收到李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另一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则辩称自己当被告当得很“冤”——既未收到公开申请,也不是公开主体。
面对诉讼窘境,黄艳律师与委托人沟通案件事实细节寻找突破点,了解到李先生因未收到答复,曾去了一趟管委会下设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进行问询,还在对方负责人办公桌上看到了自己提交的申请表,问询全过程有进行录音录像,只是,关于办公桌上有申请表这点并未录进去。黄律师眼前一亮,要求李先生将录音录像完整刻录成光盘,决定来一场“以假乱真”的庭审。
到了开庭这一天,庭审伊始,黄律师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就岳阳市人民政府被告适格问题进行详述,赢得开局上风。紧接着,到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没有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论辩时刻,黄艳律师将刻录好的、长达一个半小时的光盘作为补充证据出示,主张李先生就规划信息公开申请与管委会工作人员进行了交谈,对方承认收到了李先生的申请表。因光盘时间长,点开后是区管委会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画面,开局不利的管委会应诉人员跳跃着看完了视频,改口承认确实有收到李先生的申请材料,却未发现光盘实际是一场“记忆骗局”——实际上,对话中并无黄律师主张的关键内容,黄律师只是利用了对方潜意识中关于确实收到了申请表的真实记忆。
庭审结束之后,中院法官本着定纷止争的务实精神,组织双方就纠纷的源头——拆迁补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历时一星期,李先生与管委会下设动迁办协商一致,终获得近千万元拆迁补偿,实现了合法权益最大化的理想效果。